業界稱之為「台版晶片法案」的「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對於位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公司,提供投資支出可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租稅優惠,其投資於前瞻創新研發支出之抵減率為25%;購置先進製程設備支出之抵減率為5%。而相關子辦法《公司前瞻創新研究發展及先進製程設備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已於日前發布,KPMG安侯建業提醒三大重點。
一、「研發支出」及「購置先進製程設備」之投資抵減適用門檻
需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
指公司生產之產品或提供之服務應用於涉及二個以上國家或地區之產業供應鏈,且其產品或服務於該產業供應鏈任一環節具顯著影響力
前瞻創新研發支出門檻:
(一)在同一課稅年度內之研究發展費用達新臺幣(下同)60億元。
(二)在同一課稅年度內之研究發展費用占營業收入淨額比率達6%。
(三)當年度有效稅率未低於下列比率:。
• 112年度為12%。
• 自113年度起為15%。113年度得由經濟部會同財政部審酌國際間施行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情形調整為12%。
(四)最近3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
購置先進製程設備門檻:
除符合上述條件外,購置先進機器或設備之支出總金額需達100億元。
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黃彥賓表示,上述「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為質化門檻,由於較難以量化進行衡量,故公司應具體說明其生產之產品或提供之服務在國際市場之影響力,並附佐證資料如國際市場占有率、排名、進出口貿易等資料,以供主管機關之審查小組綜合評估是否符合資格;另鑑於節能減碳為國際趨勢,對於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之公司亦應盡其社會責任,故公司之說明資料也應包含其節能減碳具體措施。
二、申請程序及審查流程
• 公司申請適用本辦法投資抵減,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曆年制者為2~5月),「檢附」規定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是否符合所定資格條件。
• 公司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曆年制者為5月),依規定格式填報,送請公司所在地稽徵機關核定其投資抵減稅額,並「備妥」規定之文件。
• 主管機關應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截止日後七個月內(曆年制者為12月底前),將公司是否符合資格條件、研發專案認定及先進製程設備之審查結果函復公司,副知公司所在地稽徵機關,另將研發活動認定之審查意見函送公司所在地稽徵機關,以辦理核定投資抵減稅額。
黃彥賓提醒,前述向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時,僅需先依財政部規定之格式填報,至於投資抵減相關文件另行備妥即可,無須先行檢附,以簡化公司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程序。惟須提醒注意倘嗣後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公司原則上應於書面調查函送達之次日起七日內提示前述已備妥之文件;如公司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提示相關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核定其投資抵減稅額。
三、不符前瞻創新資格條件者之變更適用規定
經主管機關或稽徵機關審查不符前瞻創新適用之資格條件者,仍有機會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研發投資抵減及第10條之1智慧機械、5G、資安投資抵減(下稱一般投資抵減),惟須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併予聲明同意變更適用;並於不符前瞻創新之審查結果或核定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填報一般投資抵減之申報表格,並檢附繳納稅額證明(即補繳前瞻創新投抵稅額與一般投資抵減稅額之差額),送所在地稽徵機關。而主管機關應就前述變更案件審查是否符合一般投資抵減資格。
黃彥賓補充說明,由於《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所規範之前瞻創新投資抵減,不能與一般投資抵減重複適用,而其提出申請之時點卻又重疊,為解決公司若選擇前瞻創新投資抵減,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定未能符合適用資格,將錯過一般投資抵減申請時限之不利益,本辦法爰訂有公司可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併予聲明是否同意變更適用之規定,倘公司同意變更,則主管機關將主動或於稽徵機關通知後3個月內審查其是否符合一般投資抵減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