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地緣政治風險,疫情解封之後許多製造業台商開始將製造風險予以適度分散,根據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7月公布今年上半月投資概況統計,對外投資方面,不論東進或新南向投資金額均超過西進投資,台商到東協及印度等海外投資時,除了比較各地的投資補助及租稅優惠外,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海外業務發展中心執業會計師葉建郎建議台商海外投資前應對以下三個部分進行瞭解,以創造股東投資價值的極大化。
首先,在設立公司前應審慎評估投資架構,以往台商經常使用的境外公司,如今在各國紛紛建立反避稅法制下,透過位在低稅負地區且無實質營運境外公司投資所能享受的延緩課稅效益,已逐漸退去,以台灣今年實施的CFC稅制為例,台灣股東應就此等境外公司當年度實現的盈餘課稅,而非等到實際取得境外公司分配的股利。葉建郎提醒,以後使用境外公司不僅不能延緩繳稅,對於轉投資營運公司於當地之股利扣繳稅額,可能因無效率的投資架構或法令加諸的扣抵期間限制而喪失抵稅權,徒增複雜的稅額計算與稅務遵循成本,故應重新審視以進行必要的調整。
其次,台商對子公司的管理,大多以派遣台灣幹部到海外生產據點之方式,除於勞務提供地支付薪資外,仍同時維持台灣當地支薪,此模式除了對台幹個人薪資所得可能產生雙重課稅的風險外,我國稅務機關也可能會針對台灣公司認列派駐海外幹部的薪資予以加成設算收入課稅或直接剔除補稅,故除應考量符合實況的合理薪酬支付方式外,也需留意是否有在派駐地區構成營業處所衍生的課稅問題。葉建郎舉印尼參考OECD指引頒布固定營業場所認定之規則為例說明,外國公司有以任何形式由其員工或其他人員於連續12個月內在印尼境內提供服務超過60天的情況,應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當地增值稅及企業所得稅。
最後,集團間基於規模經濟及成本效益考量,由位在不同地區營業據點相互提供勞務支援,而依據功能風險承擔應有利潤配置之常規交易原則,發生跨境勞務費給付的情形。葉建郎表示,對於勞務報酬收受方,可檢視是否有營業稅零稅率適用,進而退還勞務提供地產生的進項稅額,另對於勞務報酬支付方,則可評估雙方是否訂有租稅協定或其他扣繳節稅方式適用,以免扣繳之所得稅於勞務報酬收受方無法扣抵,造成雙重課稅,並應留意勞務費用認列應備具的文件。由於跨境投資及交易所涉及層面之稅務議題複雜且多元,建議台商宜盡早籌劃並諮詢專家意見,做好稅務管理,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