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下零售業者應注意的營業稅議題

疫情下零售業者應注意的營業稅議題

面對各國區域封閉管制以減緩疫情影響,零售業也面臨供應斷鏈的挑戰,行業復甦的速度尚有待觀察,財政部為協助受疫情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之營業人而提供紓困相關措施,若受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例如:自109年1月起任連續2個月,其平均營業額較108年12月以前6個月或前1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可於30萬元上限申請退還溢付之營業稅額,以助資金運用並維持營運,得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之期間為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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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自年初衝擊至今,雖國內防疫有成控制得當,但仰賴客流量的傳統零售之營運十分險峻,而新型線上零售之經營模式卻加速轉化,導致今年社區型商店及線上店家的交易數量大幅增加。根據經濟部針對今年1至8個月相關統計資料,因疫情使線上電子購物、郵購業之年成長達17.2%,而零售及餐飲業者則為負成長。擬就此疫情下的營業稅相關議題討論並提醒。

針對線上企業化趨勢,各業者除推出「來店外帶享優惠」及「員工外送不加運費」外,數位轉型及「選擇外送平台之上架、行銷或配送服務」亦為常見做法,為因應此一趨勢,經濟部還成立了「零售業上架電商服務推動計畫」小組,以提醒線上平台銷售之服務是否被歸類為之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中之「電子勞務」。以餐飲業而言,國外平台業者(即境外電商,如UberEats)與餐食供應商合作之外送業務,雖其標的為實體商品「貨物」,非屬數位內容商品,惟在國稅局實務上認為其與虛擬網路平台形成一銷售整體,仍予視為實體使用地點在我國境內之「電子勞務」。而消費者透過各外送平台APP向餐飲業者訂餐,發票之開立對象,將因外送平台業者為我國營業人或境外電商而有不同。

※若平台業者為境外電商,外送平台業者須依向消費者所收取價款全額開立雲端發票給消費者並報繳營業稅;而餐飲業者按其自外送平台收取的淨額價款,開立發票或收據給外送平台業者;

※若平台業者為我國營業人,通常餐飲業者與平台之合作模式為居間關係而非買賣,亦即平台業者僅媒合而不負擔餐點之瑕疵擔保,則外送平台業者僅依所收取之配送費開立發票給消費者,而由餐飲業者按其自外送平臺收取的餐費開立發票或收據,由配送員代為交付給消費者。

此外,零售業者也推出各種來店促銷,例如買一送一或降價促銷,業者應直接以降價後之實收金額為銷售額開立發票,若提供試用品或贈品時,依營業稅法規定視為銷售,惟為簡化作業,按財政部已有解釋令規定符合一定條件者,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面對各國區域封閉管制以減緩疫情影響,零售業也面臨供應斷鏈的挑戰,行業復甦的速度尚有待觀察,財政部為協助受疫情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之營業人而提供紓困相關措施,若受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例如:自109年1月起任連續2個月,其平均營業額較108年12月以前6個月或前1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可於30萬元上限申請退還溢付之營業稅額,以助資金運用並維持營運,得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之期間為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

(本文轉載自2020/10/22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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