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KPMG第二季讀書會-納保法、海外資金回台、企業併購及組織重組會計處理

2019 KPMG第二季讀書會-納保法、海外資金回台、企業併購及組織重組會計處理

105年12月28日公布之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納保法)於106年12月28日正式上路,共23條,我國納稅者權利保護,正式由稅捐稽徵法之專章進入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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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之稅務變革

105年12月28日公布之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納保法)於106年12月28日正式上路,共23條,我國納稅者權利保護,正式由稅捐稽徵法之專章進入專法。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局長許慈美表示,納保法的內容可分為五大方向:落實正當法律程序、維持基本生活、強化納稅者救濟保障、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組織、公平合理課稅。納保法之施行對稽徵作業產生重要影響,分別就基本生活費用、稅捐稽徵作業及納稅者權利保護組織之設置等內容,並輔以案例,分享納保法施行後之稅務變革。

一、基本生活費用不得課稅

納稅者為維持個人及受扶養親屬的人性尊嚴及基本生活水準所需之費用部分,享有不受課稅之權利,故納保法第4條明定基本生活費用不得加以課稅,以保障納稅者憲法基本權。自106年度開始,綜合所得稅申報戶人數計算基本生活費用總額大於特定扣除額合計數者,該差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另依財政部公告,106、107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分別為166,000元、171,000元。

二、稅捐稽徵作業之影響

納保法施行對稅捐稽徵作業造成的影響,(1)租稅規避之法律效果(§7),明定本稅的調整、加徵滯納金及利息與處罰;(2)違章行為之責任條件及裁罰審酌事由之要求(§16),以落實稅捐處罰正當性;(3)行政爭訟採總額主義;(4)明定經法院撤銷判決原核課稅捐處分之存續期間(§21),以強化納稅者行政救濟保障。

三、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組織

(一)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以下簡稱納保諮詢會):
由財政部以任務編組方式,選任相關政府部門代表、公會、團體或學者專家組成,按季召開會議討論納保法政策研擬、納稅者權利保護計畫的執行、檢討及教育宣導等等。有關納保諮詢會交辦研議已執行之重要政策,107年度計有:檢視修正基本生活費用計算基礎之合理性及各地區國稅局復查會納入外部委員機制。

(二)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以下簡稱納保官):
納稅者就稅捐案件的溝通與協調、申訴與陳情及救濟案件,得向納保官要求提供妥適必要的協助。為便利納稅者申請協助,各地區國稅局於所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皆設置納保官就近提供服務,為納稅者權利把關。

納保法之立法為賦稅人權保障重要里程碑,自106年12月28日施行迄今,稅捐稽徵機關於調查、核課、行政救濟及徵收執行等階段,皆致力恪遵納保法相關規定,亦不斷精進檢討納稅者權利保護業務,以期促進徵納雙方和諧,創造優質賦稅環境,並取得稅收與人權保護之雙贏,未來亦將持續秉持「以服務打動人心,以專業贏得信賴,以創新提升效能」精神推動納稅者權利保護業務,以達成落實正當法律程序、維持基本生活、強化納稅者救濟保障及公平合理課稅等目標。

「台商資金回台及調整全球投資布局」之三大稅務觀察重點解析~ 租稅天堂經濟實質立法、海外資金回台、產業創新條例

全球反避稅浪潮下,歐盟為推動資訊透明、公平稅務競爭及實質經濟活動,對於低稅率且未導入實質經濟活動法令的地區或國家,將之列入不合作稅負管轄地區(又稱黑名單)或觀察名單(即灰名單),給予經貿制裁及增加投資障礙;各國金融機構也相對提高來自黑名單地區或國家的資金審核標準;均將迫使紙上公司消失、租稅天堂免稅利益不在。此外,中美貿易戰火持續延燒等,種種國際經濟情勢的不確定性及租稅環境驟變,台商有調整全球投資布局及境外資金回台的需求。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投資部會計師葉建郎針對近期被熱烈討論及關注的三大稅務議題,提出重點觀察及解析說明。

一、首先就「租稅天堂經濟實質立法的後續重點觀察」。開曼群島及BVI陸續於107年12月間通過經濟實質法案,並於108年1月1日起實施;開曼群島另已於108年4月30日公布施行細則2.0,而BVI也於4月23日公布施行細則草案。觀察細則或草案內容,針對台商經常詢問有關經濟實質認定的疑義,葉建郎指出,純控股公司無需在當地進行決策及管理,即使設立於開曼之境外公司有觸及純控股業務以外之其他8項相關業務的定義,只要沒有實際收取收入,尚不衍生須符合經濟實質要求或測試的風險。此外,投資基金(Investment fund)非屬適用對象。葉建郎也提醒,以分公司申請豁免適用對象者,僅可排除分公司業務,總公司的其他業務不可豁免適用。

二、其次針對「海外資金回台相關規定」予以說明。政府為協助台商重新調整全球投資布局,同時鼓勵台商資金回台,挹注國內產業及金融機構資金活水;並確保匯回資金用於實質投資,促進整體經濟發展,已於本(108)年4月通過「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草案」(以下稱專法),以專款專用方式,讓境外資金回台適用較低的稅率課稅,免除上開舉證責任,草案重點為提供個人匯回境外資金及營利事業獲配且匯回境外轉投資收益,得選擇依該規定管理運用而適用特別稅率8%或10%。資金匯回用途限制,一是「實質投資」,匯回資金須直接投資產業或透過創投、私募股權基金投資重要政策產業;二是「自由運用資金上限」為5%且不得用於購置不動產;三是「金融投資資金上限」為25%,且應於信託專戶或證券全權委託專戶從事金融投資等,引導台商匯回境外資金,挹注產業及金融市場,促進我國整體經濟發展。

三、最後則是近期備受關注的「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說明。行政院以「歡迎台商回台投資方案」的一連串措施引導台商境外資金回流,為鼓勵資金用於產業的實質投資,近期更提出產業創新條例的修正草案,修正重點為延長10年租稅優惠措施(包括研發展支出投資抵減或加倍減除、擴大適用股票緩課擇低課稅優惠、有限合夥創投事業採透視個體概念課稅及個人天使投資人租稅優惠措施等)期間,另新增「保留盈餘從事實質投資部分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項」、「天使投資人租稅優惠」及「智慧機構及5G系統設備投資抵減租稅優惠」,業分別於6月19日及21日經立法院加開之臨時會三讀通過,企業可配合本身策略發展,掌握適用相關租稅優惠,創造企業利潤極大化。

葉建郎表示,台商如設有境外租稅天堂公司,應注意當地有關經濟實質立法的規定,在調整投資策略布局時,亦可利用當前政府的相關鼓勵政策及租稅優惠措施,思考將部分資金匯回台灣投資及運用。倘透過上開立法施行後的專法匯回境外資金者,除了免去舉證資金性質、來源及核課期間等麻煩及稅務風險外,尚可享有8%或10%的優惠稅率;從事實質投資且達成相關要件時,得再向國稅局申請退還半數的稅款,實質稅率僅4%或5%。

境外匯回資金之投資倘進一步搭配修正後產業創新條例之相關租稅優惠規定,可再降低匯回境外資金的實質稅率,為台商全球資金的運籌及流向提供了一個回台的選項。葉建郎特別提醒,由於境外資金匯回專法係就匯回資金的全額課稅;且資金必須存放於專戶,無法任意動支;用途也有限制,尤其是不能購置非經核准投資用於興建或購買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不動產。而財政部108年1月31日釋令,雖可舉證非屬海外所得之資金、已申報或已逾核課期間的海外所得後,僅就其餘部分計算出的所得額課稅,惟不適用營利事業及大陸地區所得。因此,建議台商先就境外投資及資金情況,及早進行專業的稅務諮詢及評估,待相關法案經立法院三讀後即可適用,把握租稅優惠良機的同時,也降低投資及稅務風險。

企業併購及組織重組會計處理重點實務

近年來美中貿易戰持續升溫、科技創新應用的大浪潮不斷改寫各產業的現況與未來及全球反避稅措施的落實,這些全球變局嚴峻地考驗所有的企業經營者。面對此經營挑戰,透過併購交易是企業快速地進入新市場、獲取新技術、提升經營綜效與維持高成長的常見策略手段;另外集團企業也常因此進行組織重組調整營運架構,合併集中資源或是分割獨立內部事業單位來靈活面向市場。

KPMG安侯建業審計部執業會計師施威銘表示,由於併購非企業之常態營運交易,故企業的財務專業人員務必要能充分了解相關財務報導準則的規定,也應第一時間就參與併購交易,清楚分析併購交易對當年度及未來年度營運損益之可能影響供經營者作為決策判斷之依據,有效避免未預期的重大盈餘衝擊。

施威銘說,依我國經金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IFRS 3企業合併」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規定,企業併購應採收購法會計處理,收購者應按收購日之公允價值,衡量所取得之可辨認資產及承擔之負債,會計處理過程中對於所取得之無形資產的認定至為關鍵重要。現今企業合併交易價金中,有很大部分是為了取得被收購企業的無形資產,例如客戶關係/核心技術/品牌商標權/高素質的人力與研發團隊等等,這些商業實務上被併購買賣雙方認同的企業價值要素,過去可能不符合無形資產之認列條件而無法列報在企業之財務報表,但透過企業合併交易有公開成交之購買價金,將有機會符合無形資產之定義認列在財務報表上以呈現交易的實際面貌,然而部分併購交易中的企業價值要素仍會因不符合會計原則對無形資產的定義,而只能將其列報於商譽的會計科目中,並應於財務報表附註說明該等價值要素的內容。而企業於辨認出個別無形資產後,若該資產有經濟效益年限則依該年限分年攤銷;若是無確定效益年限之無形資產或認列為商譽者,至少需每年定期進行資產減損測試,遇有重大經濟環境變動經測試而產生減損損失時,須一次性認列損失,故企業合併時無形資產的會計處理將會對未來年度的營運損益造成重大影響。

他認為,集團內共同控制下的企業合併或分割之組織重組會計處理,由於IFRS 3「企業合併」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並無明確規定,故應依我國已發布之相關解釋函之規定採用帳面價值法,與前述非共同控制下的企業合併交易採收購法以公允價值衡量有所不同。會計處理原則掌握兩個重點,一是組織重組過程中不會產生任何損益,二是組織重組後企業之帳務處理應與原公司一致,而財務報表之表達應視為自始合併/自始設立(包括編製比較期間財務報表),以符合財務報表具「鑑往知來」的資訊品質,不會因為集團內營運架構的重新安排而讓合併存續子公司或分割新設子公司之財務報表失去未來可預測性的資訊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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