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發展條例》於113年7月12日三讀通過後予以延長所規定之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緩課、增僱員工及為員工加薪之費用加成減除等租稅優惠至122年12月31日止,並放寬適用門檻、提高加成率等(請詳e-Tax alert issue 192 -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三讀)。而配合上述條文之修正,經濟部與財政部於12月4日會銜發布修正《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中小企業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等三項子法以明定租稅優惠措施之適用對象及範圍、申請期限及程序等事項(請詳行政院公報),修正重點臚列如下:

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一、增訂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參與研究發展專業知識之教育訓練費用,得適用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修正條文第5條)

二、明定教育訓練之定義及範圍:其樣態範圍包括自行辦理、委託辦理或聯合辦理等形式。費用範圍包含師資之鐘點費及旅費、受訓員工旅費及繳交訓練費用及教材費等費用。(修正條文第6條)

三、明定不得列為研發支出或費用之規定,包含研究發展單位之行政管理支出、例行性之資料蒐集、例行性檢驗之支出等。(修正條文第7條)

四、增訂教育訓練費用應檢附文件包含教育訓練項目明細表、參訓人員名冊與執行情形之相關證明文件。(修正條文第15條第1項第5款)

五、本辦法發布前,企業已依規定期限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審查,113年1月1日以後之教育訓練費用,得自本辦法發布日起算六個月內,檢附規定之文件申請適用,逾期不予受理。(修正條文第15條第4項)

六、明定未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依規定格式填報申請表格者,不得適用本項租稅優惠。(修正條文第16條)

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

一、明定基層員工及經常性薪資之定義。(修正條文第2條)

  • 基層員工:指全時工時員工之月平均經常性薪資、65歲以上部分工時員工按月計酬之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或按日(時)計酬薪資未逾一定金額,且與中小企業簽訂不定期契約之本國籍員工。
  • 經常性薪資:指按月給付之本薪、固定額度之津貼及獎金;如以實物方式給付,應按實價折值計入。
  • 前項所稱一定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參考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公布之職類別薪資調查結果,每年公告之。

二、修正增僱24歲以下或65歲以上本國籍基層員工者,得申請適用本條例第36條之2第1項規定,就增僱該等員工所支付薪資金額,適用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率為200%。(修正條文第3條)

三、修正增僱本國籍員工對象與計算基準,並修正適用薪資名詞為最低工資。(修正條文第4條)

  • 明定適用要件為增僱2人以上之24歲以下或65歲以上本國籍基層員工;又為鼓勵企業將部分工時員工轉為全時工時員工,24歲以下部分工時轉全時工時員工者,視為增僱。且月平均基層員工數較前一會計年度增加2人。
  • 明定提高整體薪資給付總額之計算方式,為以當年度不包括適用前款規定之員工薪資金額之整體薪資給付總額高於前一年度整體薪資給付總額。

四、明定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未依規定格式填報申請表格者,不得適用本項租稅優惠。本辦法發布前,已依規定期限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者,得自本辦法發布日起算六個月內,依前項規定,向中小企業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適用,逾期申請者,稅捐稽徵機關應不予受理。(修正條文第6條)

五、增訂中小企業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有虛報情事者,依所得稅法有關逃漏稅處罰及稅捐稽徵法有關停止其享受租稅優惠待遇之規定處理。(修正條文第8條)

中小企業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

一、修正基層員工、經常性薪資及平均薪資給付水準之定義。基層員工:指全時工時員工之月平均經常性薪資、部分工時員工按月計酬之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或按日(時)計酬薪資未逾一定金額,且與中小企業簽訂不定期契約之本國籍員工。所稱一定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參考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公布之職類別薪資調查結果,每年公告之。(修正條文第2條)

二、修正適用薪資名詞為最低工資,並修正本辦法適用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率為175%。(修正條文第3條)

三、明定申請適用本辦法租稅優惠之要件為符合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2條所定基準;且當年度平均薪資給付水準應高於前一年度平均薪資給付水準。(修正條文第4條)

四、修正不得申請適用本辦法租稅優惠之規定,將人力派遣業納入可適用範圍。(修正條文第5條)

五、明定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未依規定格式填報申請表格者,不得適用本項租稅優惠。本辦法發布前,已依規定期限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者,得自本辦法發布日起算六個月內,依前項規定,向中小企業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適用,逾期申請者,稅捐稽徵機關應不予受理。(修正條文第6條)

六、增訂中小企業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有虛報情事者,依所得稅法有關逃漏稅處罰及稅捐稽徵法有關停止其享受租稅優惠待遇之規定處理。(修正條文第8條)

KPMG觀察

有關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等三項子法修正條文,有以下幾點觀察:

一、由於產業創新條例得適用研發投抵之支出已於109年度加入全職研發人之教育訓練費用(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5條),然中小企業之研發投抵辦法卻遲未配合修正,故本次修正將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參與研究發展專業知識之教育訓練費用,加入得適用研發投資抵減之範圍,以衡平中小企業與非中小企業之研發投抵租稅優惠。而本次修法適用期間係自113年1月1日起(至122年12月31日止),明年申報本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即可適用,中小企業可先行整理本年度符合規定之教育訓練項目明細表、參訓人員名冊與執行情形等足資適用研發投抵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有關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之租稅優惠,本次子法修正放寬增僱65歲以上部分工時基層員工亦得適用,但不開放24歲以下年輕人部分工時適用(應為全時工作),而增僱之基層員工合計為2名即可適用。至於加薪費用加成部分,只需為1名基層員工加薪就可適用,且不限年齡、全時及部分工時勞工都可適用,另配合勞動基準法第9條明定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爰修正開放人力派遣服務業亦得適用。前兩項薪資費用加成減除之租稅優惠可適用於薪資未逾一定金額之基層員工(目前經濟部擬公告為經常性薪資6.2萬元以下之員工為「基層員工」),該金額將配合勞動部公布之職類別薪資調查結果進行滾動調整,中小企業可持續關注經濟部後續之相關公告。

三、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之本次三項子法修正之租稅優惠均係自113年1月1日起適用。為顧及部分非曆年制之中小企業112會計年度涵蓋113年部分期間、爰於以上三子辦法均訂有過渡條款,可於子辦法發布日起算6個月內向中小企業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適用113年之部分期間,故非曆年制之中小企業應留意子辦法發布之時間(113年12月4日)以免逾期申請,而喪失適用租稅優惠之權益。

Authors

施淑惠 
副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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