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界稱之為「台版晶片法案」之《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於今(112)年1月19日修正公布(請詳e-Tax alert Issue 184 - 立院三讀通過台版晶片法案  加碼租稅優惠),對於位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公司,提供投資支出可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租稅優惠,其投資於前瞻創新研發支出之抵減率為25%;購置先進製程設備支出之抵減率為5%。而其相關子辦法公司前瞻創新研究發展及先進製程設備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下稱本辦法)已於8月7日發布,謹摘錄重點如下。

 

一、「前瞻創新研發支出」及「購置先進製程機器或設備」之投資抵減適用門檻(第2條、第3條)

需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

指公司生產之產品或提供之服務應用於涉及二個以上國家或地區之產業供應鏈,且其產品或服務於該產業供應鏈任一環節具顯著影響力。

前瞻創新研發支出門檻

(一)在同一課稅年度內之研究發展費用達新臺幣(下同)60億元。

(二)在同一課稅年度內之研究發展費用占營業收入淨額比率達6%。研究發展費用及營業收入淨額,以公司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當年度個體綜合損益表金額為準。

(三)當年度有效稅率未低於下列比率:有效稅率係指公司當年度實際在國內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率。

  • 112年度為12%。
  • 自113年度起為15%。但113年度得由經濟部會同財政部審酌國際間施行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情形調整為12%。

(四)最近3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

購置先進製程機器或設備門檻

除符合上述條件外,購置用於先進製程之機器或設備支出總金額需達100億元。

 

二、「前瞻創新研究發展」及「先進製程機器或設備」適用範圍(第2條、第4條)

購置先進製程機器或設備門檻

所稱前瞻創新研究發展,指公司投入國際領先技術或成熟製造技術之創新性應用研究發展活動,其適用領域由經濟部公告。

前瞻創新研究發展,除個別研究發展計畫有部分委外必要外,以建立公司自主研究發展能力為原則,限於其研究發展單位於前瞻創新研究發展適用領域從事之下列態樣:

  • 為開發或設計新產品、新服務之生產程序、服務流程或系統及其原型所從事之研究發展活動。
  • 為開發新原料、新材料或零組件所從事之研究發展活動。

所定態樣,不含為改進現有產品或服務之生產程序、服務流程或系統及現有原料、材料或零組件所從事之研究發展活動。

所稱研究發展單位,指公司內部專責從事研究發展活動之單位。

先進製程機器或設備

所稱先進製程之全新機器或設備,指公司投入開發國際領先技術進行商業化量產,或發展已達商業化量產之成熟製造技術之創新性應用,所購置自行使用之全新機器及設備。

 

三、地點與成果使用限制(第7條、第9條)

前瞻創新研究發展

  • 除個別研究發展計畫有部分委外必要而委外研究發展或共同研究發展,研究發展活動以在我國境內從事始得認列。
  • 研究發展之產品或技術以專供公司自行使用為原則,如供他人製造或使用,應取得合理之權利金或其他合理之報酬;未收取合理權利金或其他合理報酬,應提示已將合理利潤留於公司之移轉訂價文件。

購置先進製程機器或設備

  • 應供自行使用。
  • 安裝地點:以公司自有或承租之我國境內生產場所或營業處所為限。但因行業特性須安裝於我國境內特定處所,不在此限。安裝地點於購置之次日起3年內如有變動,公司應自行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備查。

 

四、申請程序及審查流程(第13條、第14條、第16條、第17條)

  • 公司申請適用本辦法之投資抵減,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曆年制者為2~5月),「檢附」規定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是否符合所定資格條件。
  • 公司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曆年制者為5月),依規定格式填報,送請公司所在地稽徵機關核定其投資抵減稅額,並「備妥」規定之文件。
  • 主管機關應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截止日後7個月內(曆年制者為12月底前),將公司是否符合資格條件、研發專案認定及先進製程設備之審查結果函復公司,副知公司所在地稽徵機關,另將研發活動認定之審查意見函送公司所在地稽徵機關,以辦理核定投資抵減稅額。

 

五、與其他投資抵減之競合及不符前瞻創新資格條件者之變更適用規定(第18條、第19條)

不得重複適用

申請核准適用第10條之2之研究發展支出,不得重複適用本條例第10條,第12之1及其他法律為鼓勵研究發展目的提供之所得稅減免優惠。申請核准適用第10條之2之購置機器及設備支出,不得適用本條例第10條之1及其他法律規定機器或設備投資之所得稅優惠。

不得拆分適用

不得將購置之機器設備中,符合先進製程之機器設備申請適用本條例10條之2第2項,並將其餘雖不符合「先進製程」,但符合第10條之1適用範圍之機器設備,申請適用第10條之1。應擇一申請適用。

不符前瞻創新資格條件者之變更適用規定

  • 經主管機關或稽徵機關審查不符前瞻創新適用之資格條件者,仍有機會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研發投資抵減及第10條之1智慧機械、5G、資安投資抵減(下稱一般投資抵減),惟須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併予聲明同意變更適用。
  • 聲明同意變更者,應於不符前瞻創新之審查結果或核定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1個月內,填報一般投資抵減之申報表格,並檢附繳納稅額證明(即補繳前瞻創新投抵稅額與一般投資抵減稅額之差額),送所在地稽徵機關。而主管機關應就前述變更案件審查是否符合一般投資抵減資格。

 

六、3年內不得移轉變更目的(第21條)

申請專供前瞻創新研究發展用之專利權、專用技術、著作權、專業性或特殊性之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或使用於先進製程之全新機器或設備,於購置之次日起3年內,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拍賣、報廢、失竊、經他人依法收回、安裝地點不符第9條規定或變更原使用目的者,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抵減之所得稅款並加計利息、但依企業併購法規定辦理合併、分割或收購而移轉該等購置項目,或不可抗力之災害報廢,不在此限。

KPMG觀點

本項前瞻創新投資抵減,公司於適用上有以下3點提醒注意:

  1. 本辦法所稱「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為質化門檻,由於較難以量化進行衡量,故公司應具體說明其生產之產品或提供之服務在國際市場之影響力,並附佐證資料如國際市場占有率、排名、進出口貿易等資料,以供主管機關之審查小組綜合評估是否符合資格;另鑑於節能減碳為國際趨勢,對於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之公司亦應盡其社會責任,故公司之說明資料也應包含其節能減碳具體措施。
  2. 向稽徵機關申請本辦法之投資抵減時,僅需先依財政部規定之格式填報,至於投資抵減相關文件另行備妥即可,無須先行檢附,以簡化公司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程序。惟須提醒注意倘嗣後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公司原則上應於書面調查函送達之次日起7日內提示前述已備妥之文件;如公司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提示相關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核定其投資抵減稅額。
  3. 由於《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之前瞻創新投資抵減不能與一般投資抵減重複適用,而其提出申請之時點卻又重疊,為解決公司若選擇前瞻創新投資抵減,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定未能符合適用資格,將錯過一般投資抵減申請時限之不利益,本辦法爰訂有公司可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併予聲明是否同意變更適用之規定,倘公司同意變更,則主管機關將主動或於稽徵機關通知之次日起3個月內審查其是否符合一般投資抵減要件。

作者

施淑惠
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副總經理
E:sueshih@kpmg.com.tw
T:(02) 8101 6666 #15346

紀邦燦
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協理
E:joviechi@kpmg.com.tw
T:(02) 8101 6666 #21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