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中惠 會計師
任之恒 協理
中國大陸《外商投資法》在2020年1月1日正式上路,《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同步配套實施,過往外(台)商企業遵循超過30年的外資三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及《外資企業法》隨之廢止,完成歷史性任務。
截止2018年底,在大陸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累計約96萬家,實際使用外資超過2.1萬億美元。大陸為回應各界對外開放市場的要求,並強化對外資的吸引力,《外商投資法》不僅改變以往法規分散的狀態,更特別強調對外商投資合法權益的保護,包括徵收及補償、智慧財產權保護以及出資、利潤、資本收益等的自由轉出等規則,展現與國際法律體系接軌的態勢。
《外商投資法》當中,保障內、外資企業平等待遇,對外商而言係一重要利多。
早在2006年制定的十一五規劃中,大陸已宣告取消對外商投資的無條件優惠待遇。隨後於2008年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及適用稅率,並將專門適用於外資的優惠政策,如「兩免三減半」等予以取消。2010年起更同步對外資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
足見,外資在租稅優惠上的「超國民待遇」在10年前已告一段落。然而,租稅優惠取消的同時,投資限制仍舊未鬆綁,導致大陸營商環境,從外資的「超國民待遇」反轉成為內資的「國民超待遇」!
基於改善前述狀況,《外商投資法》全面實行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2019年版的負面清單相較2018年版,已進一步由48條縮減至40條。負面清單把外商赴陸什麼不能投資、什麼能選擇性地投資清楚列出,除非是負面清單列舉的外資企業仍需取得審批或備案外,其餘不在清單上者,設立流程將直接比照內資企業。「條例」也規定,內、外資企業在專案申報、土地供應、稅費減免、資質許可等方面一視同仁。
《外商投資法》另一項外資關注的焦點是智慧財產權保護問題。
新法確立了外商投資保護制度,除了加強產權保護,保守商業秘密,也建構外商投資企業投訴機制。「條例」明令禁止利用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手段強制或變相強制外國投資者、外資企業轉讓技術,並規定了違法行為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早期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規定,技術必須通過專業鑑價才能認列註冊資本,且公司利潤分配應與出資比例配合。《外商投資法》回歸到《公司法》規定,前述限制廢除,允許全體股東約定不按出資比例分配利潤,亦可通過章程約定股東會表決權額分配的原則。
《外商投資法》消弭了內、外資企業過往於公司治理架構上的重大分歧,預期使外資技術赴陸合作意願增加,風險也能有效降低。在大陸積極推動製造業轉型升級,發展高端智慧製造的氛圍下,台商或可充分利用此契機,增加投資彈性,以本身擅長的技術及營運管理取代直接注資,換取部分經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