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企業的轉型

家族企業的轉型

家族企業隨著時間的經過、產業的變遷或接班人無法養成,此時就需要思考如何妥善地處理家族從原有事業中退出的問題,包括解散清算、出售事業或股權等方式,將家族的能量及財富投入到新的領域,為家族的傳承與轉型累積新的能量。以下就家族從原有事業退出提供幾點應注意事項,供家族於構思傳承與轉型時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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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企業隨著時間的經過、產業的變遷或是家族接班人無法養成又對於家族事業的經營不感興趣,此時就可能需要思考如何妥善地處理家族從原有事業中退出的問題,包括解散清算、出售事業或股權等方式,將家族的能量及財富投入到新的領域,為家族的傳承與轉型累積新的能量。以下就家族從原有事業退出提供幾點應注意事項,供家族於構思傳承與轉型時思考。

透過解散清算的方式

依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解散的原因可分為三大類,任意解散、法定解散及強制解散等三類。任意解散,例如章程所定解散事由發生、股東全體同意或股東會決議解散,通常家族決定解散事業會依此模式,透過股東會特別決議的方式來進行。公司解散後進入清算程序,公司法第24條規定:「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此清算程序,即為了結已解散公司的一切法律關係,並分配其財產而必須進行的程序。公司清算須由清算人執行清算事務,並於清算期間代表公司,故須選任清算人。清算人的產生,除公司章程已預定清算人人選外,得由全體董事(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有限公司)擔任,或由股東會決議選任,或由法院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主管機關核准解散、廢止、合併、轉讓之日起45日內,辦理當期決算申報,也就是應於上開規定期限內,依規定格式,向稽徵機關申報其截至解散、廢止、合併、轉讓之日止的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於提出申報前自行繳納。所稱「主管機關核准之日」係指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辦理當期決算申報之時限,應自主管機關核准日之次日起算。營利事業在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依規定格式書表向稽徵機關申報,並於申報前依照申報當年度所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行計算繳納,但依其他法律得免除清算程序者,如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者可免辦清算申報。

營利事業進行清算,列入清算所得中課稅,重點就是了結現務,把帳上的資產變現並且償還債務後,並申報稅捐後,將剩餘資產分配給原有股東,如果剩餘的資產超過股東的原出資額,則原股東會有股利所得,否則僅是出資額的退回。實務上在申請清算所得時,部份營利事業常常發現公司會產生虛增的所得,例如以前年度存貨業已實際滅失或毀損但未完成稅務上報廢程序的部分,有可能在申報清算所得時被視為尚存的資產列入清算所得中課稅,包括營業稅及清算股利在內。這也提醒公司平時保持帳務記錄正確性及時性的重要,以免家族未來從事業退出時,產生額外且不必要的成本。

透過出售或股份讓與的方式退出

在很多的情形下,事業仍然具有很好的經營價值或是發展潛力,在這一代年紀漸長,家族因為下一代的發展方向或是志趣不同,而不打算繼續經營,如選擇將事業結束並遣散員工,則不論對於家族或是整體社會而言均是不利的決定,因此思考透過出售或是與他人合併的方式延續企業的價值與生命,是家族與企業在進行轉型必需思考的項目:

 

一、 出售股權的方式為之

一般家族公司較常用的公司型態有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公司兩種方式,而家族持有家族事業的方法通常有透過家族控股公司或是家族個人持有的方式來掌握家族事業。當家族要以出售股權的方式就必需要了解不同的方案,對家族財富的影響,因為不同的公司形態需要承擔的稅務成本並不相同,對於處分的成本會有極大的影響。

依據我國稅法的規定,轉讓的股票必須是公司依公司法規定簽證後發行之股票,方屬於證券交易範圍,才能適用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的規定,否則,就是屬於財產交易範圍,因此如有限公司的股東轉讓其出資額、或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轉讓未依規定簽證發行之股票,都是屬於財產交易範圍,如有財產交易所得,就應合併申報當年度所得稅。

如果轉讓的差價金額很大,而且股權是以個人名義持有,則可能適用百分之四十最高的邊際稅率,而股份有限公司有依公司法發行有價證券者,目前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的情形下,只需繳納千分之三的證券交易稅,與百分之四十的最高所得稅邊際稅率相較,差異不可謂不大。此外,如家族事業的股份是透過公司法人持有,則所得稅的課徵情形亦會略有不同,如被處分的公司形態是有限公司,則其利益應列為其他財產所得,課徵百分之二十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反之依衡平原則,可列為公司的課稅損失申報;而被投資事業如為股份有限公司且依公司法發行有價證券,則證券交易所得稅仍為免稅,但與個人持股略有不同的是,境內法人出售境內的證券交易所得仍有百分之十二的基本稅額適用。

綜上,不同的公司型態與持股方式的稅務負擔差異甚大,而我國的公司法亦提供了公司身分轉換的機制,可以透過股東決議的方式將公司的型態進行轉換。因此,如家族計劃以處分股權的方法來退出原有的事業,應仔細評估家族事業的實際情形,及早規劃並為妥適之安排,以確保相關的作業能符合法規並達成家族財富保存的最大效果。此外,採用股權轉讓的方式,因不涉及公司法人人格的變動,對於勞動契約的影響較少且對於不動產及相關重要合約亦較無更動的問題,實施上可能較為簡便。

 

二、 以出售事業的方式

家族選擇退出事業的方式,可能是因為買方的要求,例如買方不想要承受標的公司或有債務的風險或有部分資產或是事業並非買方想要承受的標的,亦或是從賣方的角度有部分的家族核心資產如不動產等不打算和事業一併處理,這時候可以選擇用營業讓與的方式,將家族計劃退出的事業移轉給買方。採用營業讓與的方式對於營利事業而言會產生所得稅及營業稅的議題需要注意。

不同於股份移轉,採用營業讓與的方式移轉事業,因為涉及勞動契約的變動,同時,對於重要的合約、所有權及權利等等,均會發生法律個體變動而需進行調整之情事。

在實務的操作中,亦有先將計劃出售或移轉的事業包括相關的人員先依企併法的相關規定進行分割並以發行股份作為對價,後續再移轉股份的方式進行退出。在這種方式下,因為原有的公司仍為家族所持有,或可思考是否轉型為家族控股公司,為下一代的財富管理或是創業轉型提供新的能量。

 

三、 以股份交換的方式退出

在許多的情形下,家族事業仍然具有很好的經營價值或是發展潛力,但因為下一代的發展方向或是志趣不同,而不打算繼續經營,因此選擇將家族事業清算或出售,則僅能獲利了結,但家族卻無法再持續參與事業未來的發展。在這種情形下,家族企業可以選用公司法第156條股份交換的方式,將公司併給其他公司,並換得收購公司的股份,如此一來,一方面可以解決家業傳承的問題,一方面又可持續參與公司的獲利,在面對少子化的浪潮下,不失為一可以考量的方向。

家族內的內部退出

從廣義的角度來看,如果家族事業由許多房共同參與經營,隨著事業與家族的發展不同,不同家族的分支對於家族事業可能亦會有不同的想法,有些成員考量持續參與,部分家族成員可能選擇退出家族事業,這種情況下就需要有適當的內部退出機制。過往家族內部退出實務上常遇到的問題主要在於流動性及評價兩個面向,筆者也曾經遇過因為家族內部没有提供內部的流動性或退出的機制,以致有財務壓力或想要退出的家族成員被迫以低價將手中的持股出售給非家族成員,使股權結構複雜化,導致家族與企業雙輸的局面。

因此,我們建議如果家族的成員結構已經較為多元,可以考量透過家族憲法的制定,對於家族內部退出方式訂立流動性機制及股權評價機制,使成員間能有正常的溝通機制來處理此一議題。

透過傳承過程,累積家族動能

家業傳承的過程中,固守家業並不是惟一的選項,應當思考的是,如何透過傳承的過程,建立與累積家族動能(Family Dynamic),使家族與企業都能與時俱進且不斷地注入新能量。考量從一個事業的退出和評估如何傳承事業對家族來說是同等重要的事,同樣都需要長時間的規劃及思考,而非一時興起的處理。尤其是在考量以交易的方式進行退出的時候,如何在事業仍然具有非常好的交易價值時,做出正確的決定,為事業的長青提供基礎,同時也為家族的轉型發展積蓄能量,需要家族領導人的睿智與遠見。為了達成前項的目標,建立一套良好的內部控制系統與清楚的財務資訊,對於企業尋求自我發展或是增加其交易價值均屬同等重要。


(本文刊載於會計研究月刊2018年4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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