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轉型 – 家族企業之併購轉型

家族轉型 – 家族企業之併購轉型

家族企業傳承過程中即需不斷地轉型,而透過併購是企業追求成長或轉型常見且重要的方式之一。併購的失敗與成功關鍵因素是同等重要,因為它可以幫助企業在未來併購過程中避免同樣的錯誤發生;同時,充分了解併購可能面臨的法律、會計及稅務的相關規定,也是降低錯誤、提高成功率的重要關鍵,以下就台灣的相關規定略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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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

根據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曾經做過的統計資料推估,台灣中小企業平均存活壽命僅有13年,許多企業如曇花一現,匆匆產生又匆匆凋零,而家族企業也面對著同樣的挑戰;根據KPMG的研究顯示,約有百分之七十的家族企業未能成功傳承到下一代,可以成功傳承三代的,更是非常少數,也印證了富不過三代的俗諺。分析其主要的原因,包括了外在面向與企業內在面向,外在面向包括市場結構的轉變、產業競爭環境變動、技術的演進或變革,以及來自於法規面的改變等等;內在面向之主要挑戰則來自於人才的限制和管理的缺陷。要克服這些挑戰,家族企業傳承過程中即需不斷地轉型,而轉型的面向包括家族的轉型與企業的轉型,家族的轉型包括需發展出一套有效的治理系統,可以因應家族間不同利害關係人的需求,同時又能支撐企業轉型過程中的各項挑戰。


家族企業在競爭激烈且日益趨向國際化和全球化的市場上,經營有如逆水行舟,不進則退,經營壓力不斷地增加,為了生存,持續地轉型是企業發展的必要功課。轉型的方式可以從企業內部來發動,也可以透過外部的力量來達成,而透過併購是企業追求成長或轉型常見且重要的方式之一。

併購之財、稅、法相關規定

企業併購的目標都是希望日後能達到預期的企業綜效或完成企業轉型,但所有的併購案是否都能為企業創造如預期的價值呢?根據研究報告顯示,有超過七成的併購案是失敗的。是故,了解併購的關鍵失敗因素與關鍵成功因素是同等重要,因為它可以幫助企業在未來的併購過程中避免同樣的錯誤發生;同時,充分了解併購可能面臨的法律、會計及稅務的相關規定,也是降低錯誤、提高成功率的重要關鍵,以下就台灣的相關規定略以說明,提供給家族企業作為併購轉型時的參考。

 

法源及併購態樣

併購,意即合併與收購(Mergers and Acquisitions,縮寫M&A),我國對於一般企業併購的法令依據主要來自於企業併購法,在企業併購法(以下稱企併法)第四條對於企業的定義及合併與收購的態樣有詳細說明,其所稱之公司係指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而併購除了一般所談的合併與收購(Merger and Acquisitions)以外,尚包括實務上常進行的分割(Spin-off),並非單指M&A。其對併購規範的主要態樣有:

 

一、併購:指公司之合併、收購及分割。

二、合併:指依企併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參與之公司全部消滅,由新成立之公司概括承受消滅公司之全部權利義務;或參與之其中一公司存續,由存續公司概括承受消滅公司之全部權利義務,並以存續或新設公司之股份、或其他公司之股份、現金或其他財產作為對價之行為。

三、收購:指公司依企併法、公司法、證券交易法、金融機構合併法或金融控股公司法規定取得他公司之股份、營業或財產,並以股份、現金或其他財產作為對價之行為。

四、股份轉換:指公司讓與全部已發行股份予他公司,而由他公司以股份、現金或其他財產支付公司股東作為對價之行為。

五、分割:指公司依企併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將其得獨立營運之一部或全部之營業讓與既存或新設之他公司,而由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以股份、現金或其他財產支付予該公司或其股東作為對價之行為。

 

企業併購之會計處理

我國對於企業併購的會計處理規定主要是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三號「企業合併」(IFRS 3)之規定處理。與企併法著重於合併與收購的態樣來作不同的規定及適用,IFRS 3 對會計的相關處理是以經濟實質來規範,而不以法律的態樣來作區分。所以不論是否為股份有限公司型態,如有限公司、有限合夥,或甚至是一個部門,只要其經濟上的態樣符合「合併」的定義,原則上即應該採用相關的規定來進行會計處理。所謂「原則上」,自然是有例外的情形,例如:兩方或多方以聯合協議合約運作的業務,其本身財務報表對於聯合協議成立之會計處理;對於不構成業務的資產或資產群組之取得及共同控制下業務或是個體的合併等,均不適用IFRS 3的相關規定。

 

資產交易併購會計議題

併購實務上常見的方式有股份交易及資產交易,股份交易顧名思義係透過現金或現金以外的資產或是承受負債等方式取得他方公司股份的行為,這樣的方式實務上也存在一些缺點,如取得標的公司股份的同時,也可能同時取得了不想要購買的資產或是業務,更常見是承受了一些没有辦法在併購盡職調查(Due Diligence)中發現的潛藏債務。為了降低這種風險,所以就產生另外一種併購實務常見的交易模式,即由買方直接向賣方取得所欲購買的業務或是新設一公司來承受被收購方的業務,這種方式通稱為資產交易(Asset Deal),資產交易也不是只有資產而已,也可能包括相關的業務及資產負債群組。這樣的併購交易模式除了在法律上能否直接適用企併法值得討論外,在會計上也有一些有趣的議題需要相關的規範來處理,例如:併購交易和單純取得一組資產負債的群組交易在本質上的差異為何?如何界定這種本質上的差異並給予合適的會計處理方式。

在進一步說明上列併購的會計處理核心議題前,先探討一下實務上常見的資產交易(Asset Deal)併購模式能否直接適用企併法,從企併法第四條的規定「公司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將其得獨立營運之一部或全部之營業讓與既存或新設之他公司,而由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以股份、現金或其他財產支付予該公司或其股東作為對價之行為。」所謂獨立營運,依經濟部之見解係指經濟上成為一整體之獨立營運部門之營運單位,而值得注意的事,對其獨立營運並不以有對外部營業為前題,對企業內部提供服務亦可,至於是否能獨立營運則屬個案認定與判斷的問題。另如新設分割或股份轉換時僅以現金或其他財產作為分割或股份轉讓之對價,而不發行任何股份予被分割公司或股東,則不適用企併法的相關規定。

 

併購商譽之會計與稅務

取得資產的會計處理,基本上是以其取得價格加計使其達到可供使用狀態合理且必要的支出當作取得成本;但是在企業併購的過程中,通常的情形是併購所支付給被併購標的公司的股東之價金超過或低於被收購標的所有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的總和,前者會產生商譽,後者會產生俗稱的負商譽(公報用詞為廉價購買利益)。負商譽的會計處理是一個有趣的議題,其處理有一段演進的歷史,早期觀念上對於併購交易是採用取得淨資產群組的觀念來處理,因此交易成本可以資本化,負商譽的部份也以類似的觀念來比例列減取得特定資產的公允價值,並依此作為該等特定資產的取得成本。而現今的IFRS 3則更著重在併購的本質,事實上是在取得「事業」的經濟「控制力」而非單純的取得淨資產群組的所有權,單純的取得資產群組在會計上並不會有商譽的產生,當然也不會有廉價購買利益,廉價購買利益下是要在綜合損益表當期認列為利益的,要注意的是負商譽要列報為公司的營利事業所得稅課徴,也可以作為當年度的盈餘分配,這部份財務會計和稅務的處理是相當一致的。


因為併購和取得資產的會計處理有顯著差異,所以必需對「事業」從事的「業務」有清楚的定義才能有適當的處理;依據IFRS 3的規定,事業所從事的業務必需符合具有投入、經過一個或多個的過程、創造產出等條件才能適用企業合併的會計處理,其中產出雖是常見應有的條件,但非為必要條件,例如生技的新藥開發公司,有投入亦有研發的過程但可能尚未有具體的產出,在這種情形下仍然符合事業的定義;反面言之,如不符合就需回歸一般取得資產的會計處理。

 

收購者辨認和商譽認列高度相關

在企併法若採合併的方式來進行併購,法律上的觀念會有存續公司及被消滅公司,IFRS 3對於收購者並不以法律上是否為存續公司來認定,而係以經濟實質來認定,如存續方即為收購者,實務上稱為正向收購;反之,如被消滅公司為實際的收購者即稱為反向收購。會計上對於收購者的辨認極為重要,俗語一步錯,步步錯,只要收購者的辨認錯誤,後續的會計處理就全部是錯的,因為被收購者的可辨認淨資產除少部份例外,原則上均是以收購日的公允價值來衡量入帳的,而商譽的存在正是移轉的價金與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的差額。值得注意的是,商譽在會計的處理是以減損測試為主,而企併法及稅法係以15年做為攤銷的基礎,過去幾年在商譽攤銷的稅務處理上,納稅義務人和國稅局存有許多爭執,所以併購時花些合理的成本,準備一份具說服力的評價報告,以支持商譽的合理性,是家族企業在進行併購時需要特別注意的,因為如果商譽金額很大,稅務上能否認列,對於併購後的稅負成本會有很大的影響。此外,在收購及股份轉換的模式下,因為被收購公司尚在存續中,所以其商譽是含在母公司的長期投資中,所得稅申報並不能依據前述的法律規定來作攤銷,但是當有廉價購買利益時,不管採行何種方式,均會產生當期課稅所得。此外,對自然人股東而言,吸收合併及新設合併均可能對被消滅公司股東產生應稅的股利所得,而收購及股份轉換時,股東會產生免稅的證券交易所得,這些都會對公司及股東的現金流量產生實質的影響,也是家族企業透過併購進行轉型時需注意的事項。

 

修正後企併法,新增五大合併態樣

除上述對企併法的一般合併態樣外,2015年6月16日前新修正的企併法,增訂的五大併購態樣包括:
一、兄弟公司間之簡易合併(19);
二、非對稱式股份轉換(29);
三、母子公司間之簡易股份轉換(30);
四、非對稱式分割(36);
五、母子公司間之簡易分割(37)等五個態樣。

 

上述新增的態樣中,非對稱式的股份轉換,依企併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旨在提供大公司合併小公司的方便程序,其條件為若股份轉換符合支付對價發行之新股總數,未超過該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且支付之現金或其他財產價值總額未超過該公司淨值百分之二者,得作成轉換契約,經受讓股份之既存公司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行之。此類型合併的會計處理和一般併購相同,我國企業準則公報第七號也採用同樣的作法。非對稱式分割則需視分割後被分割公司是否有控制力來決定適當的會計處理方式。

 

兄弟公司間之簡易合併、母子公司間之簡易股份轉換及簡易分割在會計上的主要議題包括共同控制下組織重組如何處理,及在具控制力情形下,對於非控制權益持股變動的議題等。依IFRS 3的適用說明,共同控制下的組織重組是不適用企業合併的會計處理,一般實務,對於共同控制的業務移轉,其相關資產價值決定可以採用帳面值的方法來處理,亦可採用公允價值來處理。要注意的是,IFRS對於共同控制的觀念是用控制力來作區分,而非以持股來區分,即會計上的「兄弟」的範圍比企併法的範圍大很多。

企業轉型挑戰大 宜充分安排規劃

家族企業轉型是成長的契機也充滿挑戰,透過併購可以快速取得轉型所需的能量,但是併購要成功產生綜效與價值,企業內部需要有極佳的管理能量,可以吸納被併購公司的競爭優勢,此外,併購也涉及複雜的法令,稅務及會計的議題,建議家族企業在進行併購前應充分運用內部資源,善用外部專家的力量,從併購策略的擬定、交易架構的設計與安排、併購後的整合等均應事前有完整的想法及規劃,以達成企業轉骨,永續發展的目標。

 

(本文轉載自會計研究月刊2018年3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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