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20日(2023年1月24日更新)
热点问题概述
温室气体排放披露是一项关键指标,可用于衡量企业对环境的影响及其面临的转型风险。
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International Sustainability Standards Board,以下简称ISSB)对反馈意见的分析表明,几乎所有利益相关者都普遍认为,应要求企业披露范围1和范围2排放。还有反馈意见(尤其是投资者)支持披露范围3排放。
反馈意见还表明,气候准则草案1中的某些实务内容需要进一步澄清,并提供额外指引。例如,对于旨在把排放报告与财务报表关联起来的披露,反馈者的意见不一。
ISSB此前决定要求企业披露范围 1、范围2和范围3排放,现在经过深入探讨后,ISSB澄清了相关的具体要求。所有类别的企业将需要为报告清晰、一致的数据做好准备。
提出的建议
气候准则草案将要求企业披露温室气体 (GHG) 的绝对排放量,采用《温室气体核算体系》2计算并以二氧化碳当量公吨数表示。披露按照范围1、范围2和范围3排放分类。企业将必须披露每个范围类温室气体的排放强度,这将作为七个跨行业指标类别之一予以要求。
此外,企业需要分别披露合并集团(母公司及其子公司)和未纳入合并集团的被投资方(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未合并子公司和附属公司)的范围1和范围2排放。这样做的目的是,将根据《温室气体核算体系》所允许不同方法作出的排放披露,与财务报表联系起来。
气候准则草案并未明确规定企业应使用哪个版本的《温室气体核算体系》,也没有明确说明当企业所在国家/地区要求使用与《温室气体核算体系》不一致的计量标准时,是否会为企业提供豁免。气候准则草案也没有具体说明披露范围2温室气体排放的基础——例如,企业是否应当使用“基于市场”、“基于位置”还是同时使用这两种方法进行披露3。
参阅毕马威发布的指引,了解提议披露要求的更多详细信息。
主要影响
ISSB 澄清了有关范围1、范围2和范围3排放的具体披露内容,目的是在实现可比性和提供相关披露之间取得平衡,并确保计量要求适用于所有类别的企业。例如:
- 使用一致的全球变暖潜能值(GWP)将提高可比性,并有助于企业汇总从整个价值链收集整理得到的温室气体绝对排放数据;
- 允许企业使用最适合的排放因子(而不是作出明确规定)将有助于企业提供相关信息;以及
- 保留提及《温室气体核算体系标准》,这意味着企业可以继续使用《温室气体核算体系标准》中定义的三种组织边界方法中的任何一种;这不同于欧盟和美国的当前提案。
管理层可采取的行动
- 熟悉《温室气体核算体系标准》的计量要求。
- 复核企业针对范围2排放采用的计量方法,并确定是否需要额外数据。
- 考虑本文所载的过渡缓释,评估任何现行系统、流程和控制措施是否足以支持在发布财务报表的同时作出高质量的排放报告。
- 对于同时适用欧盟、美国要求的企业,密切关注这些要求是否与 ISSB 同意采用的方法相一致。
发展历程
文件版本 | 索引号 |
备注 |
《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2号》(IFRS S2)提议草案 | 征求意见稿 - ED/2022/S2(英文版) | 2022年3月31日发布 |
ISSB会议:2022年9月20至23日;于德国法兰克福 | 议程文件第4a号:意见汇总(英文版) 议程文件第4d号:融资排放和促进排放(英文版) |
ISSB确定了需进一步分析的议题 |
ISSB会议:2022年10月17至21日;于加拿大蒙特利尔 | 议程文件第4b号:范围3温室气体排放(英文版) 议程文件第4c号:温室气体排放计量方法(英文版) |
ISSB: a) 针对范围3排放的披露,讨论如何支持数据质量和解决数据可获取性问题; b) 提供进一步澄清和指引 |
ISSB会议:2022年12月13至15日;于加拿大蒙特利尔 | 议程文件第4a号:温室气体排放(英文版) 会议纪要(英文版) |
ISSB确认、澄清并修订了气候准则草案的特定方面 |
ISSB会议:2023年1月17至19日;于德国法兰克福 | 会议纪要(英文版) |
ISSB同意将报告周期缓释规定扩大应用至范围1及范围2排放 |
1 《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2号——气候相关披露》(IFRS S2 Climate-related Disclosures)提议草案。
2 《温室气体核算体系:企业核算与报告标准》。
3 “基于市场”的方法采用合同安排中规定的排放因子,因此反映管理层的采购决策。“基于位置”的方法反映发生电能消耗所处地区电网的平均排放强度(主要使用电网平均排放因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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