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20日(2023年8月31日更新)
热点问题概述
温室气体排放披露是一项关键指标,可用于衡量企业对环境的影响及其面临的转型风险。
尽管某些国家/地区有此要求,但目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基本上仍然是自愿性的。
许多企业以《温室气体核算体系标准》为指引1,对自身的温室气体排放进行计量与报告,但另一些企业必须遵从或选择使用其他指引,例如本地监管要求。即使是在《温室气体核算体系标准》下,企业在计量与报告自身排放方面也具有灵活性。
此外,企业通常在财务报表之后报告温室气体排放,且他们报告的范围三排放比重存在显著差异,其中包括所涵盖的排放种类,以及计量是否已纳入完整的价值链。
范围一、范围二和范围三温室气体排放披露要求旨在为投资者提供具有相关性和可比性的信息。企业需要为计量和报告清晰、一致的数据做好准备。
相关要求
气候准则2要求企业披露范围一、范围二和范围三温室气体的绝对排放总量,并按照《温室气体核算体系:企业标准》1计算。
企业将需要使用“基于位置”方法3计算范围二排放,并提供他们已订立的任何合同工具(例如,可再生能源购买合同)的信息。为满足此要求,企业可能提供“基于市场”的范围二排放信息的披露。
企业需要分别披露合并集团(例如,母公司及其子公司)和未纳入合并集团的被投资方(例如,联营企业、合营企业和未纳入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的范围一和范围二排放,以帮助使用者将排放披露与财务报表联系起来。
企业将需要根据《温室气体核算体系:价值链标准》1的相关分类披露范围三排放,包括所使用的计量方法、输入值和假设等信息。有关范围三排放报告的进一步讨论(包括过渡性豁免),请参阅毕马威的文章。
主要影响
企业将需要与财务报表同时报告范围一、范围二和范围三排放披露。许多企业可能难以及时收集整理到高质量的数据。为此,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International Sustainability Standards Board,以下简称ISSB)已提供多项豁免,协助企业加以应对。
通过参照《温室气体核算体系标准》和提供额外指引,ISSB的目的是在实现可比性和提供相关披露之间取得平衡,并使所有类别的企业均可实现相关要求。例如:
1 《温室气体核算体系:企业核算与报告标准(2004年)》(Greenhouse Gas Protocol Corporate Accounting and Reporting Standard (2004)),简称为《温室气体核算体系:企业标准》,为企业编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提供指引。《温室气体核算体系:企业价值链 (范围三)核算与报告标准(2011年)》(Greenhouse Gas Protocol Corporate Value Chain (Scope 3) Accounting and Reporting Standard (2011)),简称为《温室气体核算体系:价值链标准》,则为范围三排放的分类提供指引。本文将其合称为《温室气体核算体系标准》。气候准则项下的温室气体排放计量是根据《温室气体核算体系:企业标准》来确定。
2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S2号——气候相关披露》(IFRS S2 Climate-related Disclosures)。
3 “基于位置”的方法反映发生电能消耗所处地区电网的平均排放强度(主要使用电网平均排放因子数据)。因此,其与实际电能消耗的关系更为密切,而没有将所消耗电能的来源纳入计算。
4 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简称IP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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