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日 | 阅读时间2分钟

目前,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 Standards)未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即参与合并的业务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最终控制的交易(如下图所示)提供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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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等交易不属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IFRS 3 Business Combinations) 的适用范围,并且接受企业如何在财务报表中对该等交易进行会计处理存在显著差异——有些企业使用购买法(即应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而有些企业则使用账面价值法。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简称“理事会”)发布了一份讨论稿(英文版),对该等交易提出报告要求建议。理事会的目标是减少实务上的多样性,增强报告的可比性和透明度。

发布讨论稿是推动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达到报告一致性的重要步骤。理事会建议不做“一刀切”规定,有些交易使用购买法计量,而有些交易则使用账面价值法。请藉此机会表达反馈意见。

Peter Carlson
毕马威企业合并与合并报表全球主管

接受企业应使用购买法还是账面价值法?

理事会讨论了两种可能的计量方法:

  • 购买法(即应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及
  • 特定账面价值法。

根据理事会的建议,企业使用哪种方法将取决于交易类型。

影响非控股股东的交易应使用购买法,因为这类交易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适用范围内的企业合并相类似。但是,理事会就此项规定提议允许某些例外情形——例如,当企业股份不公开交易,且非控股股东是该企业的关联方时。

拟议的账面价值法将适用于其他所有交易,因为这些交易仅是集团内部的经济资源转移,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下的“交易”存在差异。

理事会的建议汇总如下。

应使用哪一方的账面价值?

尽管《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制定了购买法,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并未具体说明账面价值法,也未规定如何应用该方法。目前,实务中使用的账面价值多种多样,既有被转让企业的账面价值,也有控制方的账面价值。这些账面价值通常不同——例如,在被转让企业之前是从第三方收购而来的情况下。

理事会提出的账面价值法将要求接受企业使用被转让企业的账面价值,而不是控制方的账面价值来计量合并的资产和负债。

是否应重述合并前信息?

否。理事会建议禁止重述合并前的信息。这意味着被转让企业的财务信息应当按照未来适用法(即从交易日起)纳入到接受企业的财务报表中。

对某些企业而言,上述建议将改变现行做法。

表达反馈意见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确定的征求意见期为270天,截止日期为2021年9月1日。

希望大家藉此机会对理事会的讨论稿提供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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