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重要政策更新 - 2018年6月
海关重要政策更新 - 2018年6月
海关重要政策更新 - 2018年6月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发改委和商务部令第18号)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自2018年7月28日起施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中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同时废止,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继续执行。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发改委和商务部令第19号)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自2018年7月30日起施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同时废止。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50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5号)
为应对美国做出的加征关税的行为,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659项约50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25%的关税,其中545项约340亿美元商品自2018年7月6日起实施加征关税,对其余商品加征关税的实施时间另行公布。有关事项如下:
一、对农产品、汽车、水产品等545项商品,自2018年7月6日起实施加征关税,具体商品范围见公告附表1。
二、对化工品、医疗设备、能源产品等114项商品,加征关税实施时间另行公告,具体商品范围见公告附表2。
三、对原产于美国的附表1和2所列进口商品,在现行征税方式、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加征25%的关税,现行保税、减免税政策不变,此次加征的关税不予减免。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实施《〈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协定税率的通知(税委会[2018]2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经国务院核准的《〈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国务院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对原产于孟加拉国、印度、老挝、韩国、斯里兰卡的进口货物适用《〈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协定税率。具体税目税率见通知附件。
海关总署根据该通知发布《关于实施《〈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协定税率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5号)和《关于公布修改《〈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9号)。
详细内容请点击以下链接: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1906607/index.html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1906565/index.html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8年下半年CEPA项下部分货物实施零关税的通知(税委会[2018]28号)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新完成原产地标准磋商的4项香港原产商品,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零关税。具体清单见通知附件。
海关总署根据该通知发布《关于公布2018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及相关事宜的公告》。
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保税货物流转管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2号)
海关总署现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保税货物流转(设备结转)管理有关事宜予以公告:转入、转出企业应对保税货物流转(设备结转)情况协商一致后,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3号》要求报送保税核注清单,并按照本公告要求填写相应栏目;转入、转出保税核注清单商品编码的汇总比对事宜等。该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企业接入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6号)
为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提供便利通关服务,海关总署现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企业接入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支持提供跨境统一版系统清单录入功能。
公开跨境统一版系统企业对接报文标准。
企业对于其向海关所申报及传输的电子数据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告内容自2018年6月30日起施行。
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7号)
根据《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制定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原已获得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的企业,属于加工利用型的,应及时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直属海关申请换发新证;属于贸易型的,注册登记自动失效。
关于全面推广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改革(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9号)
海关总署决定全面推广实施“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改革。
实施新监管模式改革的企业,必须是以自己名义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生产型企业,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海关信用等级为一般认证及以上的;2.海关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且企业内部加工贸易货物流和数据流透明清晰,逻辑链完整,耗料可追溯,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
同时,海关总署也明确了账册设立、核销周期、外发加工、集中内销、深加工结转和余料结转等业务的开展方式。
在核销周期内,企业采用自主核报方式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其中,对核销周期超过一年的,企业应进行年度申报。
对于上述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改革的公告,毕马威中国于2018年6月28日发布了中国税务快讯《中国海关全面推广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改革 》。
详细内容请点击这里。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0号)
海关总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17年第13号公告)进行了修订:对预录入编号、海关编号、境内收发货人、备案号、运输方式、运输工具名称及航次号、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征免性质、包装种类、标记唛码及备注、项号、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申报单位等栏目的填制要求做了相应调整和修改。新增“境外收发货人”、“货物存放地点”、“启运港”、“入境口岸/离境口岸”和“自报自缴”等5个栏目的填制要求。
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
关于修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格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1号)
根据海关总署2018年第60号公告要求,海关总署现决定对相关单证格式进行修改:进口货物报关单增加了包括“页码/页数”、“境外发货人”在内的9项;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加了包括“页码/页数”、“境外发货人”在内的7项;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增加包括“合同协议号”、“包装种类”在内的12项;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增加包括“合同协议号”、“离境口岸”在内的12项。
关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电子报文格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7号)
根据新修订的海关总署2018年第60号公告,海关总署制定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电子报文格式,相关资料可在海关总署门户网站公告栏下载。该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实施。
关于启动汇总征税担保数据电子传输业务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0号)
为便利企业办理汇总征税担保业务,优化税收服务,改善营商环境,海关总署决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启动汇总征税担保数据电子传输。依托财关库银横向联网系统,汇总征税担保数据电子传输系统实现了担保备案、变更、撤销、担保额度扣减和返还、索偿等业务的电子化作业。通过汇总征税担保数据电子传输系统传输的担保电子数据与纸质文书具有相同法律效力。海关已通过该系统接收汇总征税担保电子数据的,不再接受相应的纸质文书。担保机构启用汇总征税担保数据电子传输系统前,应与海关总署完成联调测试。该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关于推广商品归类资料提交无纸化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3号)
海关总署决定在全国推广实施商品归类资料提交无纸化。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可以通过海关有关系统提交商品归类所需的资料。具体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或中国电子口岸网站登录“海关事务联系系统”接收海关关于提交商品归类资料的通知,并反馈电子资料(需加盖公章或电子签名)。电子资料的扫描或转换文件格式标准,参照海关总署2014年第69号公告相关规定执行。该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推广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4号)
海关总署决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在全国推广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企业可登录“单一窗口”、“互联网+海关”平台使用新一代电子支付系统缴纳海关税费。商业银行、进出口企业自愿使用新一代电子支付系统参与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业务,并应遵守《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业务操作规范》。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7号)
关于发布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国家(地区)清单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8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将于2018年7月1日起实施。海关总署将相关内容予以发布:船舶吨税分1年期缴纳、90天期缴纳与30天期缴纳三种。缴纳期限由应税船舶负责人自行选择;应税船舶负责人应通过“互联网+海关”、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关企事务平台登录“海关船舶吨税执照申请系统”,录入并向海关发送船舶吨税执照申请信息;应税船舶负责人选择柜台支付方式缴纳船舶吨税的,应将加盖银行已收讫税款业务印章的缴款书第一联交海关;应税船舶负责人选择电子支付方式缴纳船舶吨税的,应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6号的要求完成船舶吨税电子支付备案。同时海关总署也发布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国家(地区)清单。
详细内容请点击以下链接: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9/1906349/index.html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9/1909243/index.html
关于调整大米税目税率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8号)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通知,为适应技术进步和贸易发展需要,根据国内大米行业标准变化情况,自2018年7月1日起,海关总署对进出口税则大米的税目税率进行调整。
关于发布限定固体废物进口口岸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9号)
海关总署、生态环境部对限定固体废物进口口岸事项公告如下:国家允许进口的固体废物应当从《限定固体废物进口口岸目录》进口,并办理报关手续。进口者申领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时应填写《限定固体废物进口口岸目录》中的关区代码。该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地方海关政策更新
上海海关关于调整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车辆注册登记业务受理点的公告(2018年上海公告第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1号,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订),自2018年6月19日起,企业在上海海关关区申请注册登记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业务,由主管地隶属海关负责办理。
津关公告(2018年第4号)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动天津港电子放行,自2018年6月11日起,天津海关各窗口单位停止在入境拆拼箱货物纸质提货单加盖“检验检疫专用章”,天津港各拆拼箱公司凭电子放行指令办理提货手续。
广州海关关于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无纸化”改革扩大到肇庆、韶关、清远、云浮、河源地区的通告(广州海关通告[2018]2号)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便利企业,提高海关服务管理水平,广州海关定于2018年7月1日起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无纸化"改革扩大到肇庆、韶关、清远、云浮、河源地区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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