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关全面推广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改革
中国海关全面推广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改革
中国税务快讯 - 第十五期,二零一八年六月
在海关对加工贸易的保税监管实践中,以合同为单元的监管模式与现代企业的经营管理方式越来越不相适应,为顺应企业生产经营实际,解决海关以合同为单元监管与企业生产实际脱节问题,海关总署积极推进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业务改革。
2017年7月,海关总署在天津、沈阳、南京等9个海关率先进行改革试点,选择部分电子化手册管理模式的企业实施“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以下简称“新监管模式”)改革,2018年2月,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到上海、宁波、青岛、厦门等26个海关,各试点海关结合各自实际,选择有需求且符合相关要求的加工贸易企业开展试点工作。近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全面推广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改革的公告》,决定在全面范围内推广实施新监管模式。
主要内容
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是指海关实施的以企业为单元,以账册为主线,以与企业物料编码对应的海关商品编码(料号)或经企业自主归并后形成的海关商品编号(项号)为基础,周转量控制,定期核销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企业准入和企业退出
实施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企业,须是以自己名义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生产型企业,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海关信用等级为一般认证及以上的;
2.海关信用等级虽为一般信用企业,但企业内部加工贸易货物流和数据流透明清晰,逻辑链完整,耗料可追溯,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
如有企业出现以下情形,将不再适用新监管模式:
1) 海关信用等级降为失信企业的;
2) 内部信息化系统不完备,加工贸易货物流和数据流逻辑链条不完整,耗料管理不能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
3) 不能规范办理海关手续,不能按要求及时提交、保留、存储相关数据、单证和资料的;
4) 主动申请不实施新监管模式的;
5) 其他需要撤销新监管模式的。
新监管模式的主要内容
在新监管模式下,企业自主申报、自主选择的空间更大,海关监管流程和办理手续也更为简化和便捷,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账册设立 | 企业可以根据行业和经营特点自主选择料号或项号设立账册,以料号或者项号申报进出口 |
核销周期 | 自主选择核销周期,自主选择单耗申报时间 |
外发加工 | 不再报送收发货清单,留存资料被查 |
集中内销 | 集中于每月15日对上月内销保税货物办理纳税手续 |
深加工结转 | 集中于每月月底对上月深加工结转情况集中申报,不再报送收发货记录,留存资料被查 |
剩余料件结转 | 核报前,以剩余料件结转方式处置实际库存 |
自主核报 | 核销周期1年内,企业自主核报核销;核销周期超过1年,企业进行年度申报 |
自查自控 | 企业自查自控发现问题,主动向海关申报,并提出整改措施 |
毕马威观察
在新监管模式下,以企业为单元对加工贸易业务进行管理,使得企业可以根据自身行业特点、生产规模和经营管理水平,按照实际需求和自身生产规律设立账册、确定核销周期,可以在生产过程中自主核定单耗,在生产完成后申报单耗,这都大大提升了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自主选择性和灵活性,并解决了企业单耗申报不准确的实际操作难题。
与此同时,海关放宽内销集中申报期限、集中处理保税货物、简化外发加工和深加工结转的申报手续,都使得整个业务流程和办理手续更加便捷高效。
另外,新监管模式为企业提供自查自核、主动申报容错机制和救济途径,减少企业非主观故意的程序性违规,从另一方面也降低了企业的海关合规风险。
毕马威可提供的服务
中国海关对加工贸易监管改革顺应经济的发展,形成了以企业自律管理为主的更加灵活机动新型加工贸易监管机制。然而,新的监管模式也给企业提出了更高的合规性管理要求。毕马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为企业提供协助:
- 协助企业设计加工贸易业务方案,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选择,完善企业贸易流程安排以适应新监管模式的要求;
- 为加工贸易企业提供不同状态的保税货物处置及账册核销协助;
- 协助解决加工贸易单耗争议、内销补税价格磋商等难点问题;
- 协助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健康检查,查找并评估相关潜在风险,优化内部管理和风险防控建设;
- 协助企业优化内控体系,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并指导规范操作,形成执行度更高的加工贸易内控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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