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ECD/G20防止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包容性架構各成員國(以下簡稱包容性架構)針對第一支柱之架構設立已漸趨完成,其中金額B(Amount B)之公開徵詢程序已於2023年9月結束,並於2024年2月19日發布了金額B報告,針對從事基本行銷及配銷活動(Baseline marketing and distribution activities)之企業,透過制定統一利潤率標準,簡化移轉訂價常規交易原則之因應及提高租稅確定性。預計於2024年3月31日發布新修訂之OECD移轉訂價指導原則(OECD TP Guidelines),各國可選擇於2025年度後納入本地移轉訂價法令規定採用。
適用範圍
不同於金額A主要針對大型跨國企業集團設有適用門檻,金額B未設有營運規模門檻,係針對跨國企業集團成員間從事批發或零售經銷(Wholesale or Retail distributor)、銷售代理(Sales agent)及佣金代理(Commissionaire)的企業,且產品標的為有形貨物,排除數位商品、大宗商品及與銷售活動無關之服務,針對從事下列受控交易活動,提供常規交易原則之依循。
● 買賣行銷和分銷交易:向關係企業進貨再銷售予非關係企業
● 銷售代理商和佣金交易:協助關係企業之銷售行為所從事之經銷或佣金活動
符合適用範圍之企業其營業費用占營收比重需介於3%~20%或30%之間,且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包括受控交易僅能係單純批發經銷活動或者係佣金代理等,若企業同時承擔特定重要經濟風險或擁有特殊價值之無形資產則無法直接適用金額B之常規交易原則。
最適常規交易方法及常規交易區間
目前包容性架構指出交易淨利潤法(Transactional Net Margin Method, “TNMM”) (即台灣所稱之可比較利潤法)應為測試合理利潤之最適常規交易方法,以營業淨利率為利潤率指標,並主要透過下列兩步驟確認合理常規交易利潤率,另需考量信用評等及應收帳款期間之影響等。
步驟一、對應標準化交易訂價矩陣
以3大產業類別劃分受測個體所屬產業,並考量營業資產占營收比重(Net operating asset intensity, “OAS”)及營業費用占營收比重(Operating expense intensity, “OES”)之資產費用密集度後,對應出15種從事基礎營銷和分銷活動企業應有之常規交易營業淨利率(介於1.50%至5.50%)。
若所銷售之產品分屬多個產業類別,主要產品達80%以上,則以該產品所屬產業別決定營業淨利率,有超過20%以上之產品時,須按權重計算合理之營業淨利率。
步驟二、營業費用交叉檢查
同時採營業費用交叉測試雙重驗證利潤率區間之合理性,即使企業之利潤率符合步驟一之標準化交易訂價矩陣,仍需評估營業費用報酬率(營業費用/稅前息前淨利)是否符合金額B要求(區間介於10%至70%,特定合格租管轄區可到80%),若未落於區間內則須調整企業之營業利潤率。
文據要求
企業須於本地文檔中揭露足以供稅務機關判斷企業是否適用金額B之資訊,包含受控交易敘述、功能風險分析、財務數據及合約等。
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經理莊澤冬表示,新修訂OECD TP Guidelines發布後,各國將可能會隨之修改當地移轉訂價法令,因最終金額B仍未設有適用營運規模門檻,所有從事基本行銷及配銷活動企業皆有可能受影響,加上金額B係以標準化交易訂價矩陣,賦予從事基本行銷及配銷活動企業一定範圍之利潤率區間,若企業整體利潤率高於標準化交易訂價矩陣是否可直接適用調降利潤,或因特殊因素導致營運利潤偏低及虧損之企業如何主張非屬金額B適用範圍等,都須再依各國修法內容評估考量。
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副總沈欣穎進一步指出,因金額B係各國自行選擇納入本地法後方得採用,因此,同一受控交易,若跨國企業集團在X國採用金額B之機制,但Y國未實施金額B,跨國企業集團可能需要在Y國另外準備移轉訂價合理性分析,看起來並未確實簡化基本行銷及配銷活動之常規交易原則,甚至預期可能會有更多跨國稅務機關與企業之溝通爭議,建議跨國企業集團應事先檢視集團內執行銷售及相關服務功能之個體是否符合金額B之適用範圍,評估集團移轉訂價政策之合理性,並追蹤留意各國修法情況。
莊澤冬
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經理
E:hughchong1@kpmg.com.tw
沈欣穎
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副總
E:mirendashen@kpmg.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