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與韓國於110年11月17日完成“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以下簡稱“台韓租稅協定”)異地簽署,並已於112年12月27日生效,將自113年1月1日起正式適用。隨著台韓租稅協定正式生效,兩國的租稅政策迎來了新的里程碑,可降低兩國企業間之租稅負擔及提升租稅的穩定性。

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林棠妮指出,在台韓租稅協定生效前,韓國企業支付股利、利息及權利金予台灣企業時,所適用之扣繳稅率皆為22%(含地方所得稅),台韓租稅協定生效後,上述投資所得適用之扣繳稅率將降低至10%,除上述投資所得可適用上限扣繳稅率外,亦可提供其他各類所得(如:營業利潤、財產交易所得、個人勞務所得等)合宜的減免稅措施,像是在台韓租稅協定尚未生效前,台商支付技術服務報酬予韓國企業時,台商於支付時須就源扣繳20%,但在台韓租稅協定生效後,若該技術服務報酬屬韓國企業之營業利潤且韓國企業未在台灣構成台韓租稅協定條文下之常設機構,則可依台韓租稅協定營業利潤規定,申請適用享有免納所得稅的優惠。

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投資部協理陳鈺雯亦提醒,此次台韓租稅協定自113課稅年度起適用,且就源扣繳稅款(如:股利、利息及權利金)適用於113年1月1日以後應付之費用,故租稅協定自113年度起才開始適用,不溯及既往,因此,台商若欲適用該協定之優惠扣繳稅率,應多加留意與韓國企業間之交易發生時間點,確保交易以協定適用日為準。

林棠妮建議,台商除著手評估與韓國之跨境交易,申請適用台韓租稅協定所得減免優惠外,並可重新檢視集團組織架構,特別是針對台商透過第三地轉投資之韓國子公司,可考量將其直接由台灣母公司持有,以利韓國子公司盈餘匯出時,可適用於台韓租稅協定下較優惠之扣繳稅率。此外,亦可透過台韓租稅協定相互協議之程序,消除適用所得稅協定衍生之爭議,或事先申請雙(多)邊預先訂價協議,妥善利用此協定優惠降低雙重課稅之風險及有效減少租稅不確定性

林棠妮

稅務投資部副營運長、執業會計師

KPMG in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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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鈺雯
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協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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