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於營運布局上,常有轉投資國內外事業情形,而在營業稅課徵上成為兼營營業人,此等事業取得的股利收入,應留意在辦理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申報時,需要計算不得扣抵進項稅額及購買國外勞務應納稅額及調整稅額。

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陳志愷表示,雖然股利收入不是營業稅課稅範圍,但需要在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申報為免稅銷售額,計算調整稅額,計算方式有二種,其中「比例扣抵法」為全部進項所含稅額均按照免稅銷售額所占比例計算;另一種「直接扣抵法」,則先區分專供應稅及免稅業務用與共同使用後,按照共同使用部分稅額乘上前述比例,加上專供免稅業務用稅額計算,而具有可直接歸屬應稅業務進項,不用列入調整稅額計算的好處。

由於股利收入一般金額較大,可直接歸屬進項較少,如採用比例扣抵法計算調整稅額,將使為數較多的可直接歸屬應稅業務進項,也需要按照股利收入所占比例計算調整稅額,除增加營業稅負擔外,亦扭曲所算稅額的合理性。因此針對取有股利收入的兼營投資業,採用直接扣抵法一般為較理想的稅額計算方式,其在符合一定條件下並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實務上曾發生營利事業在辦理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申報時,已採用比例扣抵法計算股利收入調整稅額,而在申報屆滿6個月案件核定後,經查獲短漏報國外股利收入,才主張改採直接扣抵法,遭到稽徵機關以所選擇方法已核課確定的理由否准,仍依原採用之比例扣抵法計算應補稅額及罰鍰,且提起行政訴訟最後為判決敗訴。

陳志愷提醒,兼營投資業除應注意取得的國內外股利收入,都需要列入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申報外,並應留意採用的稅額計算方式;如已採用比例扣抵法申報,則可評估是否應於核定前改採直接扣抵法計算調整稅額,一方面合法節省租稅負擔,並能避免嗣後經查獲短漏報或自動補報繳時,無法改採直接扣抵法,而增加稅捐繳納義務的情事發生。

陳志愷

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

KPMG in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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