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於10月25日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大幅修正短漏營業稅的處罰倍數標準。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陳志愷表示,本次修正雖涉及之漏稅違章態樣繁多,但在整體方向上,可歸納出加重處罰的一大類型及減輕處罰的三大類型。

其中加重處罰部分,為增列各類型漏稅違章態樣屬於「故意」的處罰倍數。減輕處罰部分,主要為1.將部分違章情形有關在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可減半其處罰倍數之規範,予以一體適用於其他違章情形;2.針對漏稅額在一定金額以下,可進一步適用較低處罰倍數之規範;3.將未依兼營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應納調整稅額之違章情形,如為僅漏報股利收入者,適用的處罰倍數可以減半。

以上修正,依據稅捐稽徵法所揭示處罰「從新從輕」原則,其不利於人民者,並不追溯適用;有利於人民者,可適用於未核課確定案件。陳志愷說,因此對於仍在行政救濟程序審理中的已裁處罰鍰,如不構成故意,將因本次修正而獲得減輕利益。此外,稽徵機關在進行裁處時,除裁罰參考表劃一的處罰標準外,仍需注意是否具有法律上應審酌的各項事實狀態因素。

陳志愷表示,近年來各稅目之稅捐法律有關漏稅罰則,於立法上有將固定處罰倍數或上下區間倍數,修正為一定倍數「以下」趨勢,賦予行政機關有較大減輕處罰基準訂定的裁量空間,並使訂定的裁罰參考表能夠與時俱進。因此企業在遭受罰鍰處分時,可以更宏觀及前瞻的法律適用角度進行相關權利救濟,尋求重新審視機會。

陳志愷

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

KPMG in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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