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球化的浪潮下,企業正面臨易變、複雜的及模糊的時代,對於集團來說,既要保持對子公司業務的充分控制,又要尊重公司法規定的獨立性,集團企業的管理並非容易實現平衡,子公司董事亦須對其以公司名義作成之決策負責,他們的行為必須符合其對子公司而非整個集團的職責。例如:2018年英國因系列令人注目的企業倒閉事件影響,公司法要求個別公司揭露更多有關內部治理的訊息。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於2013年起分階段推動【公司治理藍圖】以及為落實2050年淨零轉型目標,2022年推動【永續發展路徑圖】在此基礎下,於今年3月發布【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行動方案】,為金管會繼公司治理3.0之後,提升治理高度聚焦轉型為ESG。
隨著ESG浪潮的興起,機構投資人對於非財務資訊品質及揭露的市場需求,2021年11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基金會(IFRS Foundation),於聯合國氣候峰會(COP26)重磅宣布,轄下成立國際永續準則理事會(ISSB),以建立全球一致的永續資訊揭露標準,對接現行的財務資訊架構,繼ISSB於今年6月發布永續揭露準則S1及S2後 ,金管會也在8月正式發布我國接軌IFRS永續揭露準則藍圖,規劃自2026年會計年度起分三階段適用IFRS永續揭露準則,2026年實收資本額達100億元以上之上市櫃公司首先適用,以提升永續資訊報導品質及透明度。
為協助集團企業公司治理,公司治理專業人員協會、KPMG安侯建業、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及台北律師公會今(4)日舉辦【2023公司治理論壇-集團企業之治理】,邀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邱淑貞、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行組組長黃仲豪、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公司治理長李可昕、國立臺灣大學會計學系教授林嬋娟、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陳彥良、國立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教授彭金隆、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兼碩士在職專班執行長朱德芳、理律法律事務所律師吳志光解析相關議題。
公司治理專業人員協會理事長方嘉麟表示,全球化影響下,各國法律規範未必相同,部分法律規範全球適用,例如:反洗錢,因此,集團企業治理除了國內法規範外,亦需關注國際法規趨勢,目前上市櫃公司均已設置公司治理主管,公司治理主管應協助董監事了解、評估新規定對集團的可能影響,並於近期內就須做出改變。
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主席陳俊光表示,全球運營之集團企業,董事有義務建立一套內部資訊及報告系統,以確保管理階層及董事會取得公司財務及非財務資訊及時且正確,並定期監督其運作情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組長黃仲豪表示, 依OECD最新修正的公司治理原則,特別針對集團企業公司治理加以規範,包含母公司應建立清晰監理架構對子公司進行有效監管、強化子公司風險管理、關係人交易揭露及防範利益衝突等,因此,集團企業應對子公司訂定必要的內部控制作業並應定期檢視內部控制制度設計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