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自2021年起逐步加大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優惠,目前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提高至100%,申報享受時點更可自主選擇為年度匯算清繳或提早到7月份及10月份的預繳。KPMG稅務投資部China Practice執業會計師劉中惠指出,大陸國家稅務總局連同科技部近期陸續發布《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執行指引2.0版》(下稱「指引2.0」)及《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專案鑒定案例》,兩者雖不是稅收執法的依據,卻可為企業在適用上提供更明確的方向以享受稅收優惠。

劉中惠指出,如同在台灣申請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企業首先面臨最大難點在於研發活動之認定。在台灣,強調適用優惠的研發活動要具高度之創新性,企業須先就開發新材料、零組件、新產品、新服務或新創作從事之研究發展活動,於營所稅申報截止前報請經濟部工業局提供審查意見。但在中國大陸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則採行「真實發生、自行判斷、申報享受、資料留存備查」的原則,研發項目無須事先通過科技部門或稅務部門立項備案,後續由稅務機關依法執行監管或追繳已享受的所得稅優惠。為減低企業判斷上之不確定性,指引2.0對一般較難區分之研發活動、科技活動與產業活動進行界定,也對研發費用基於不同目的彙總標準進行比較,例如,高新技術企業研發費用歸集目的主要是為了判斷企業研發投入強度、科技實力是否達到標準;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歸集目的就是為了細化帳列研發費用可以加計扣除的範圍,進一步引導企業加大核心研發投入。

KPMG稅務投資部China Practice協理任之恒進一步說明,科技活動的範圍較廣,包括研究發展、科技服務、科技成果轉化等,必須是「為了實現研發需求」,才可被認定為研發活動。產業活動中,原型、小試、中試等為驗證新產品與工藝投產前能否正常運行的初始階段屬於研發活動相對較無爭議;然進入工業設計、工裝準備、工業工程、試生產等階段後,則需深入判斷,非屬為新產品、新工藝全面測試及進一步設計與工程化的活動不屬於研發活動;常規測試即使由研發人員進行,也不屬於研發活動。

任之恒補充,指引2.0另特別強調研發專案管理的重要性,亦針對研發專案的流程提出建議。首先,由企業內部有決策權的部門做出研發專案立項決議文件,準備包含研發目標、關鍵技術創新點、進度安排、考核指標等之專案計畫書,進而建立專項管理制度,設置專案負責人、記錄整體流程費用與進度,乃至最終結案報告歸檔管理。若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進行多項研發專案時,建議按研發專案別設置輔助帳,分別歸集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若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同時承擔生產管理職能時,或用於研發活動的設備儀器也用於非研發活動時,企業亦須做必要記錄,將相關費用按實際工時占比等合理方法分別核算研發費用與生產經營費用。

劉中惠總結,就集團管理角度而言,除要精準布局各公司研發以至其具體活動的功能定位外,亦應明確辨識各地及各項租稅優惠內容與規定之異同。以當前兩岸研發租稅獎勵為例,制度核心不外乎於研發活動性質的判斷和研發費用的準確計算歸集,以上皆建構於各項研發專案之上,集團總部可統整各式政策要求,配合行業特性及企業自身情況,制定適用的稅務綜合管理機制,不僅能藉以提升各專案流程效能,同時切合集團研發進度與成果集中審視之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