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碳權交易所於日前掛牌成立,主要營業項目為國內碳權交易、國外碳權買賣、及碳顧問諮詢和教育宣導等,使碳權交易一躍成為企業經營之熱門議題,更是企業淨零藍圖中不得忽視的拼圖之一。然而,近期國際間傳出經知名驗證機構Verra驗證之碳權,有造假疑慮。KPMG安侯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莊植寧觀察,為活絡國內碳權交易,建構可長可久且具有國際競爭力之交易市場,除尚待相關子法確立碳權取得及交易等細部規範外,建議交易平台及參與交易的企業增加對碳權交易國際實務及相關法律議題之認識,瞭解相關風險,於交易文件進行適當安排。
莊植寧說明,目前全球的碳權交易可大分為強制性市場及自願性市場兩類,前者以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EU ETS)為代表,以各會員國核配之allowance交易為主要架構。我國依《氣候變遷因應法》先推動自願減量額度交易,這些因執行環保署(即將升格為環境部)核准之自願減量專案而取得之減量額度,待相關子法完備後,主要會透過臺灣碳權交易所出售予有抵減需求之業者。此外,臺灣碳權交易所擬與國際認證機構簽約,引進國外自願市場之碳信用額度,以協助國內企業取得國外碳權。無論來自國內或國外,這些自願性碳權的品質如何、是否真正具備減碳效益,就肩負碳揭露義務,並對股東、利害關係人、消費者、下游客戶等負有法律責任之企業而言,想必是不容妥協之課題。莊植寧指出,為避免造假、漂綠風險,透過妥善交易機制確保買方權益,及妥當分配各方責任,實需仔細酌量。再者,碳權交易不像證券買賣為單純的一次性交易,在以專案為基礎的碳權買賣中,雙方契約關係可能持續數年或十幾年,在此過程中如何監督、驗證專案執行成效,一旦碳權品質不佳時如何填補買方之損失,亦有賴專業服務及完善規劃,以避免日後交易紛爭。與臺灣碳權交易所性質相仿者如知名的新加坡Climate Impact X (CIX)碳權交易所,泰國及馬來西亞也在這兩年建立自願性碳交易制度,其發展經驗或可作為借鏡。
關於碳權交易機制正式啟動後,企業如何在琳瑯滿目的碳權產品中抉擇是否及如何選購,KPMG安侯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倪伯萱建議,企業應針對自身之產品及市場特性,釐清相關國家、區域、乃至於影響力深厚的產業龍頭們所要求之碳規範內容,考量不同規範之間就取得碳權之條件、誘因、限制等之異同,並確定企業購買碳權的目的為何,方能規劃明智、有效率的採購策略。依據該團隊輔導業者進行專案規劃之經驗,倘企業係在實施環評時認定有涉及增加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情形,依照《氣候變遷因應法》,需以取得經環保署核准之國內減量額度,始得進行增量抵換,購買國外碳權恐無助於達成此項合規目的。倘企業購買碳權之目的是為了抵減國內碳費,依《氣候變遷因應法》固然得以國外碳權扣除排放量,從而降低應繳碳費,惟需留意扣除排放量之比率(此點待子法明定),以評估怎樣的投資組合最具效益。另需留意目前台灣碳權交易所預設買賣之碳權屬「自願」市場之碳信用,依歐盟已通過之CBAM法規,取得該等減量額度將無法抵減歐盟CBAM,而企業在台灣依法繳納的碳費則可以抵減歐盟CBAM。倘企業係基於產業鏈因素或社會責任及形象而購買碳權,則可能需要更多前瞻性之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