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台商海外布局呈現短鏈化趨勢,赴美多元布局設廠生產,使得台商對美投資比例大幅增加,惟台灣和美國沒有簽署租稅協定,使得台商面臨沉重的租稅負擔,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執行副總廖月波表示,美國參議院財政委員會(Finance Committee)、眾議院歲入委員會(The Ways and Means Committee)主席及資深議員於7月12日發布一份草案討論稿,擬以新增美國聯邦稅法(Internal Revenue Code,IRC)第894A條之方式,為赴美投資的台灣企業及外派至美國的台灣員工提供「類租稅協定」,有望可以降低赴美投資台商及外派員工的稅負負擔及增加稅負的確定性。

廖月波進一步說明,該草案條文內容多數參考美國租稅協定範本(U.S. Model Tax Treaty),主要涵蓋四大面向,包含降低股利、利息及權利金收入的扣繳稅率、引入常設機構概念、符合條件之外派人員受僱所得免稅及定義台灣居住者。

降低股利、利息、權利金收入之扣繳稅率

目前美國針對外國居住者之美國來源所得課徵30%扣繳稅率。新草案擬將扣繳稅率降低,美國來源之利息、權利金收入,適用之扣繳稅率將降低至10%;美國來源股利之扣繳稅率則將降低至15%。若持有美國公司10%以上之股權,扣繳稅率得降低至10%。

赴美投資

引入常設機構(Permanent establishment)定義

目前台商在美國若未設立公司而在美國有營業活動,以是否被認定為有交易或營業行為(trade or business)而判定是否須納稅。草案則引入租稅協定概念,改以常設機構之標準判斷,僅須就其歸屬於美國常設機構之有效關聯收入(effectively connected income)繳納美國所得稅。引入此規定,將使得台商在美活動是否需課稅有更明確的判定原則。

符合條件受僱所得免稅

台灣企業赴美建廠,常需以出差或是派駐員工監督當地建廠事宜,草案對台灣稅務居住者在美提供服務,符合條件下取得之受僱所得,將得以享有免稅。惟該薪資收入不得由美國雇主或台灣在美國的常設機構給付,此將解決台灣外派人員面臨薪資可能被台美雙重課稅的風險。

定義「台灣合格稅務居民」

台灣居住者應符合稅務居民之定義,始能適用法案給予的租稅優惠。特別對公司而言,另須符合利益限制(Limitation of Benefit)之要求,始能享有租稅協定優惠,以避免協定利益遭到違背立法目的之濫用。此外,針對具台美雙重居住者身分之人,草案亦提供破除僵局法則(Tie Breaker Rule)以決定居住者身分,例如將以永久住所、個人及經濟關係較為密切之地點等標準認定歸屬。

廖月波另補充,現階段係由美國參議院財政委員會(Finance Committee)向公眾徵詢意見,截止日期為7月24日,後續美國眾議院歲入委員會將與參議院財政委員會進行協調,待草案經兩個委員會通過後,交付國會參、眾兩院進行表決、通過後總統簽署生效。此次新草案討論稿公布之內容對直接赴美投資台商而言係一大利多,將大幅降低稅負成本,建議應關注後續立法進度。

廖月波

執行副總

KPMG in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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