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企業為引進生產技術、商標權或電腦程式著作權,時常有支付權利金予外國授權公司的需求,依據現行稅法規定,在未申請租稅減免情況下,給付時需按20%扣繳率進行扣繳。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黃彥賓指出,有關權利金之扣繳節稅方式,相較於服務費扣繳租稅優惠,種類少且條件較嚴苛,目前常見節稅方式有兩種:

一、申請適用租稅協定上限稅率

如授權外國公司所在國家與台灣簽訂有租稅協定者,台灣企業於給付權利金時,可填寫上限稅率申報書,並檢附外國稅務機關出具的居住者證明、外國公司所出具的受益所有人證明、授權契約書及計算權利金明細等文件,無需向稅局申請事先核准,即可按租稅協定之上限稅率(一般為10%)進行扣繳申報。

二、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21款權利金免稅

如台灣企業所引進之專利權、商標權或電腦程式著作權,是用於製造新產品、改良生產製程或提供新生產技術,倘符合下列要件,並經工業局及國稅局核准,將有機會適用權利金扣繳免稅:

(一) 專利權:

  1. 專利權需經國內或國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
  2. 確有實質技術引進,且屬關鍵技術而國內無法提供,或國內可提供,惟其效能無法滿足台灣企業產品規格要求。
  3. 外國公司所屬之國家需為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國。
  4. 台灣企業以重要生產企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為限。

(二) 商標權:

  1. 商標需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有案。
  2. 需向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理授權登記。
  3. 外國公司之商標需與台灣企業之商標併列於商品、服務或其有關之物件。
  4. 台灣企業以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為限。

(三) 電腦程式著作權:

  1. 外國公司所屬之國家需為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國。
  2. 台灣企業以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為限。

黃彥賓提醒,因所得稅法第4條第21款權利金免稅之適用要件較為嚴苛,如台灣企業欲申請應特別留意下列三種不得適用之狀況:1. 所引進之技術如是供研發使用,將無法適用,因非引進生產相關技術;2. 所引進之技術如未經專利登記,將不得適用,因專利登記是適用要件;3. 所引進之技術,如供國外關係企業加工使用,亦不得適用,因其未供台灣企業自行使用。

robin-huang

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

KPMG in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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