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有不少台灣公司將員工外派美國,台積電大量外派工程師至鳳凰城新廠更成為新聞焦點。因外派人員往往需在美國待上相當的時間,KPMG安侯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兼所長卓家立提醒,美國設有聯邦稅和州稅,分別由美國聯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徵收,有各自獨立的徵稅制度。由於各州的州稅規定和判斷標準不盡相同,因此外派人員可能同時須繳納兩種稅負,也可能僅需繳納聯邦稅,需視所在地州政府的規定而定。

美國稅務居民之認定

在美國聯邦稅制下,徵稅對象分為美國稅務居民及非稅務居民,分別訂有不同的課稅標準。以所得稅而言,若為美國稅務居民須就其全球收入繳納所得稅,若為非稅務居民僅須就美國來源之收入繳納所得稅。外派人員應先判斷自己是否為美國稅務居民,接著才能確定如何納稅,這對稅務申報的影響至關重大。

美國稅務居民認定標準有三種,只要符合一項便屬於美國稅務居民,包括:具美國公民身分、持有綠卡、或符合居留測試(Substantial Presence Test)者。其中,符合居留測試是指當年度在美國居留超過31天,並且三年內在美總居留時間依公式(即,當年實際居留天數+前一年居留天數乘1/3+前年居留天數乘1/6)計算超過183天。反之,居住在美國但不符合上述任一要件者則為非稅務居民。卓家立說明,換句話說外派人員縱使不是美國公民也無綠卡,仍可能因為符合居留測試而成為美國稅務居民,必須比照美國公民納稅。

雙重身分稅務年度(Dual-Status Tax Year)

因外派人員通常會移居美國,因此很可能在赴美第一年的下半年就在美國居留超過183天,符合居住測試而成為美國稅務居民。然而其在尚未符合居住測試前的期間仍屬於非稅務居民。他提醒:「若在同一稅務年度中,從非稅務居民成為美國稅務居民,則該年屬於雙重身分稅務年度。」納稅人僅須就其符合居住測試後的期間以美國稅務居民的身分納稅、申報,就該年度尚未滿足美國稅務居民條件的期間,仍以非稅務居民的相關規定納稅即可。

徵稅項目

美國稅務居民

一般情況下,需以1040表格申報所得稅,而以其全球收入為應稅標的,並就其海外金融帳戶及特定財產有申報義務,填寫諸如8938表格、FinCEN 114表格或外國公司股權申報(5471表格)等。若有其他贈與、信託等獲益時,尚需另外申報、納稅。

非稅務居民

原則上僅須就美國來源收入繳納所得稅(1040-NR表格)。以外派人員來說,其在美國分公司(或其他分支機構)上班獲取的薪資即屬應稅所得。

扣除額及稅務優惠

扣除額分為標準扣除額及列舉扣除額。美國稅務居民可擇優適用,且單身者與夫妻共同申報者可享的標準扣除額不同。非稅務居民則不適用標準扣除額,處於雙重身分稅務年度者(Dual-Status Tax Year),原則上也不適用標準扣除額,僅能列舉特定扣除額項目。因其納稅義務僅限於美國來源所得,所以扣除項目也以與美國來源收入相關者為限。卓家立補充:「以外派人員來說,較常適用的扣除額項目為工作業務相關支出、個人退休計劃 (IRA)。若為處於雙重身分稅務年度者(Dual-Status Tax Year),原則上也不適用標準扣除額。」

美國另設有各項稅務優惠(稅額減免)之規定,舉凡子女稅務優惠、教育優惠、領養優惠皆為美國稅務居民和非稅務居民都適用的優惠政策。外國所得稅抵免(Foreign Tax Credit)則對美國稅務居民和非稅務居民訂有不同適用要件。以外派人員而言,若為美國稅務居民,已合法繳納之台灣所得稅額可作為外國所得稅抵免稅額。然而,若為非稅務居民,則只有少數情況下才能主張。

另外,卓家立也提醒,外國勞務所得抵免額(Foreign Earned Income Exclusion)是針對有外國收入的美國公民或美國稅務居民而設的優惠政策。但納稅人需長期居住在該收入來源國-符合實際居住測試(Physical Presence Test)或真實住所測試(Bona Fide Residence Test)。因此,主要是適用於美國公民、美國稅務居民在他國工作的情形。反之,台灣外派人員是赴美工作,縱有台灣來源收入,但通常情形下都不符合居住測試而無法適用此項優惠。

卓家立

安侯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兼所長

KPMG in Taiwan

Ema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