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來CRS搭配個人CFC實施 國人境外資產漸趨透明

財政部國際財政司(以下簡稱國財司)於日前公布最新「台版肥咖條款」(CRS)資料交換情形,與日本、澳洲共換回約28萬筆台人帳戶。國財司表示,國內執行CRS已三年,今年起將開始運用相關資料,供國稅局評估逃漏稅風險及選案參考,提醒納稅人若有短漏報所得,應主動補報、補繳。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洪銘鴻提醒,所得稅法反避稅規定受控外國公司法(以下簡稱”CFC”)已於今(112)年開始實施,未來CRS搭配個人CFC實施,國人境外資產將漸趨透明。未來國人申報所得稅時,即便境外公司未於當年度分配股利或盈餘,如境外公司股東符合CFC申報規定,仍應依CFC相關規定申報個人的海外所得。

目前臺商雖知道CFC制度已實施,但部分仍抱持觀望態度,甚者部分人仍存有國稅局難以掌握境外交易資料及帳戶資訊之錯誤觀念。事實上,配合國際反避稅趨勢,現今租稅環境已今非昔比。隨著台灣因CRS資料交換取得越來越多海外帳戶資料,國人海外稅務資訊日趨透明及稅局查核技術的進步,個人不應再繼續輕忽及漠視CFC制度上路後之衝擊與影響。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協理陳信賢提醒CFC制度實施前,保留在CFC之盈餘須待實際分配時才計入基本所得稅額課稅,有遞延稅負效果;2023年實施後,即便CFC盈餘尚未分配,仍將視同已分配,並須按個人持股比率計算CFC營利所得。雖然目前CRS資訊交換國僅日本、澳洲及英國,但國稅局仍可以透過跨境金流等相關紀錄循線比對並掌握國人海外投資等資訊。因此未來跨境匯款若涉及海外所得情形,建議應依相關規定辦理所得稅申報。

二、110年有出售未上市櫃股票者注意申報基本所得額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於110年1月27日修正公布,自110年1月1日起,個人出售未上市櫃及未登錄興櫃股票,其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洪銘鴻提醒,去(111)年有出售未上市櫃股票及未登錄興櫃的投資人,應注意未上市櫃及未登錄興櫃股票若有出售利得,應評估有無須申報基本所得額必要。另外並非所有未上市櫃及未登錄興櫃股票皆適用此項規定,僅限有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經主管機關簽證發行股票者,方須申報基本所得稅,若未發行股票者,則須納入綜合所得稅申報財產交易所得(最高累進稅率40%)。

陳信賢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君以面額每股10元購買A公司未上市櫃股票100萬股,並於110/12/15以每股成交金額20元全部出售,成交價格為2,000萬元,並繳納證券交易稅6萬元及手續費2.85萬元,交易所得計991.15萬元(2,000萬元-1000萬元-6萬元-2.85萬元)。

情境一:A公司股票有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經主管機關簽證後發行,則此筆交易所得991.15萬元,甲君可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入個人基本所得稅額,並扣除最低稅負制免稅額670萬元後,再以20%繳納所得稅。

情境二: A公司股票並無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經主管機關簽證後發行,則此筆所得應申報為財產交易所得,即甲君須將此所得991.15萬元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以累進稅率課徵所得稅。

從以上案例說明,讀者可以發現,公司是否簽證發行股票,對所得稅申報有重大差異。

三、分居中夫妻各自辦理綜所稅申報要件報你知

綜合所得稅係以家戶為課稅單位,依照修正後之所得稅法第15條,夫妻所得雖然可選擇分開計稅,但包括各項扣除額、撫養親屬等,還是要合併申報。洪銘鴻提醒,若夫妻是因感情不睦或受家暴威脅而分居、符合以下條件並取具證明文件者,除所得可完全切開外,各項扣除額也可各自申報,惟撫養親屬必須雙方協調好,不能重複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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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財政部訂定「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的規定,只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適用分別財產制之原因,係因符合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規定,而向法院聲請宣告者,方得於辦理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之日所屬年度及以後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法院裁定書影本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陳信賢提醒,分居之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若是依非訟事件法規定,自行檢具相關文件,向法院聲請登記以分別財產制作為夫妻財產制,則表示夫妻適用分別財產制之原因,是出於婚姻當事人之自由選擇,此種情形不符合考量夫妻分居導致客觀上合併辦理申報確有困難,始例外增列夫妻得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除書規定之用意。因此仍不得分開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