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改善全球氣候變遷問題,達成永續發展目標,環保署原提出的「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於1月10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為「氣候變遷因應法」,除明定主管機關淨零權責外,亦新增對排放源徵收碳費之機制,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營運長陳彩凰表示,該法案之通過,將淨零碳排從口號轉變為具強制性的法律規範,展現我國在2050年達成溫室氣體淨零排放目標之決心。
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執行副總林嘉彥解釋,此次新增的徵收碳費機制引起各界高度關注,據報載碳費將採取分階段對排放源徵收,第一階段鎖定年排放量逾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CO2e)的產業,例如占台灣碳排放最大宗的鋼鐵、半導體或水泥等產業。然而,電力業的直接排放則被排除在外,改由使用電力造成間接排放之業者徵收。而徵收之碳費收入主要將作為「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專款專用於辦理溫室氣體減量工作、發展低碳與負排放技術及產業、補助及獎勵投資溫室氣體減量技術等,以促進溫室氣體減量及低碳經濟發展。但碳費的開徵時間點(預計在2024年)、具體徵收費率等規定,仍待環保署制定徵收子法而定。
相較於台灣,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執行副總廖月波說明,在全球推動淨零碳排趨勢下,歐盟已於2022年12月13日達成臨時協議,建立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 CBAM)以應對氣候變遷以及防止碳洩露。根據協議,CBAM之建立是為了平衡在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 Emissions Trading System, ETS)規定下的歐盟產品和進口商品間所支付的碳價格。此法將強制進口貨物到歐盟的公司購買所謂的CBAM憑證,以支付「在生產國已依據碳價格支付之費用」以及「歐盟排放交易體系下碳配額」間的差額,鼓勵非歐盟國家提高其改善氣候之決心,該法預計於2023年10月1日起開始實施。
此CBAM法案雖然尚未最終確認實行細節及內容,但受影響企業未來可能需一邊面對國內的碳費,而如有出口受規範貨物到歐盟也需面對歐盟的CBAM,建議企業應密切注意環保署後續公布碳費徵收子法之規定,及CBAM中對已於第三國繳納之碳成本抵減之相關規定,以完整評估台灣碳費與歐盟CBAM之遵循成本與揭露機制。
廖月波
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 執行副總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