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1月1日開始,如果有處分未上市、未上櫃或非興櫃股票之國內公司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產生交易所得,須列入個人的基本所得額,加計綜合所得淨額及其他各項個人基本所得額後,減除免稅額670萬元,按20%計課個人基本所得稅額。如果有交易損失,可以從當年度交易所得中扣除;在當年度沒有交易所得可以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可以在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3年內,自其交易所得中扣除。KPMG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游雅絜進一步補充,民眾如果要列報交易損失,該損失必須是採核實計算,也就是要符合損失及申報扣除年度都是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為限。
游雅絜表示,如果所處分的未上市、未上櫃或非興櫃股票之國內公司股票,是經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在當時立法時,為了配合我國培植新創事業以帶動產業轉型政策,特別給予投資人5年之出場時機。所以,如果標的股票是屬於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5年者,則可不用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課稅。
游雅絜會計師特別提醒,110年7月1日起,如果民眾個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超過半數(以其交易日起算前一年內任一日認定,),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50%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包含境內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之價值)所構成者。此時,處分未上市、未上櫃或非興櫃股票之國內公司股票之股權交易,會被視同房屋、土地交易,此股權交易所適用的稅率,應依股權持有期間按房地合一稅制2.0規定所適用之稅率45%、35%、20%或15%等稅率課稅。另外,申報期限應於股份或出資額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檢附相關資料,向國稅局辦理申報,與一般綜合所得稅之申報期間(5/1至5/31)不同。
個人處分國內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公司股票課稅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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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規定(註一) |
例外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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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稅規定 |
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
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
按持有期間按不同稅率課稅(註二) |
適用稅率 |
20% |
N/A |
45%,35%,20%,15% |
規定要件 |
不符合例外規定情形 |
1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 2 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5年者 |
1 個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超過半數; 2 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50%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 |
法定申報期間 |
每年5月1日~5月31日 |
N/A |
交易之次日起算30日內 |
註一:110年1月1日開始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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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二:110年7月1日開始實施 |
另外,民眾如果有以現金投資於成立未滿2年,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而且對同一公司當年度投資金額達新臺幣100萬元,並取得該公司之新發行股份,持有期間達2年者,得就投資金額50%限度內,自持有期間屆滿2年之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每年得減除金額是以300萬元為上限。游雅絜會計師補充,個人在111年1月1日以後投資,依規定可以在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之金額,應計入當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所以,如果個人自111年1月1日以後對於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之投資支出,並取得該公司之新發行股份,最快於113年持有期間達2年,在114年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規定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課稅。由於個人基本所得額有670萬的免稅額可以減除,民眾可以看看同一申報戶,加計綜合所得淨額及其他的基本所得額金額後是否超過670萬元,評估可能之稅負影響。
個人投資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租稅優惠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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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要件 |
1 以現金投資於成立未滿2年,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 2 對同一公司當年度投資金額達新臺幣100萬元,並取得該公司之新發行股份; 3 持有期間達2年者,得就投資金額50%限度內,自持有期間屆滿2年之當年度個人綜合所 得總額中減除,每年得減除金額是以300萬元為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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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例 |
一 |
二 |
三 |
個人投資年度 |
108 |
110 |
111 |
符合規定年度 |
110 |
112 |
113 |
申報綜合所得稅年度 |
111 |
113 |
114 |
應否列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
無須列入 |
無須列入 |
須列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