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媒體《中國稅務報》報導,近日有上市公司宣布,公司發生多項集團內部資金貸款業務,其中部分貸款資金未收取利息,被稅務機關對其進行納稅調整,補繳納企業所得稅人民幣4800多萬元。
KPMG稅務投資部China Practice執業會計師劉中惠指出,在陸台商不願被增資及外匯管制等規定拘束,又或綜合考量資金成本與調度時效,可能想到利用集團大陸境內企業彼此進行資金拆借,解決資金緊急需求。比較謹慎的台商會先確認,中國大陸企業間能否直接從事借貸行為?依據中國人民銀行於 1996 年發佈的《貸款通則》規定,一般企業間不得進行借貸,若有資金往來需要,則必須透過銀行辦理委託貸款。在此規定下,許多台商企業對企業間借貸的合法性存有疑慮。《貸款通則》現行雖依然有效,人民銀行有權力對民間借貸進行裁罰(實務上很少發生),但是全國人大通過的《民法典》亦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基於《民法典》位階層級相對較高,企業間訂定的借款合同,只要不違反法律或是行政法規的強制規定,合同本身基本是受法律保護的。
一般關聯企業間進行借貸,貸出方取得利息收入,但借入方若為虧損的情況下,相關利息支出沒有稅前扣除的效果,因此關聯企業間的借貸有可能存在集團總體稅負不利的情況,在此考量下,許多企業會傾向安排無償(或低利)借貸。劉中惠提醒,即便是集團左右手的資金拆借,也應訂立「親兄弟,明算帳」的制度。當企業間存在所得稅稅率差異(包含適用租稅優惠),將涉及關聯企業間的轉讓定價問題。另一項極易被忽略的是,就算是借入方企業資金取自銀行,但係由關聯企業擔保且負有連帶責任的,應計入從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一旦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債資比2:1),借入方企業發生的利息支出則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KPMG稅務投資部China Practice協理任之恒補充增值稅的相關規定。原則上,集團間之資金調度會衍生6%增值稅支出,即便企業集團內以無償借貸,亦應視同銷售貸款服務而交增值稅,接受該貸款服務的企業所取得的貸款服務進項稅額則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故而相關增值稅成為集團內的額外成本。所幸,2023年12月31日前企業可享優惠政策,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行為若屬無償借貸,免徵增值稅。除此之外,企業集團間,若由當中的核心企業按不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準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準,向企業集團直接撥付資金並收取利息者(簡稱統借統還業務),利息收入亦免徵增值稅。需注意的是,統借統還免徵增值稅政策從借貸主體、資金來源方、資金統借方、對應關係、分撥層級、利率水準都有規定,如果不符合要求,就應全額繳納增值稅。
劉中惠指出,企業在全球化發展之趨勢下,須更妥善掌握各地金融、外匯管制與稅務法令等規範,於資金管控上兼顧安全性、合規性、靈活性及一致性。中國大陸目前對於集團內部資金調度業務在所得稅與增值稅的規定考量點不盡相同,建議企業在安排借貸行為時,宜做通盤考量。
任之恒
稅務投資部China Practice協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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