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下稱OECD)推動自明(112)年起實施全球最低稅負制,並防堵跨國企業藉由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設立「受控外國公司」(下稱CFC),保留盈餘不分配,規避我國納稅義務,行政院已鳴槍開跑,除了營利事業CFC制度外,連同個人CFC制度,都將於明年上路,其中個人CFC制度對於符合條件之我國稅務居民(含一課稅年度居留達183天之外國人),於113年5月申報112年個人所得稅時,即應依持有CFC股權比例,計算海外營利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
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葉建郎說明,在CFC制度實施前,將非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盈餘分配至CFC者,國內股東因尚未取得CFC分配之股利,尚無所得稅課徵問題。而自明年開始,透過CFC轉投資之非低稅負國家或地區,雖非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盈餘只分配至CFC,符合條件之國內股東仍應計算應課稅之所得額。針對個人CFC制度,當境外公司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將構成CFC:①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境外公司股權超過50%或具有重大影響之主導能力、②境外公司位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例如財政部公告之參考名單,除免稅天堂等稅負低於14%外,還包括香港、新加坡、馬來西亞等只就境內所得課稅,境外所得不課稅或於實際匯回時才課稅的國家或地區、③CFC當年度盈餘或個人及應合併申報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控制之全部CFC當年度盈餘或虧損合計超過台幣700萬、④無實質營運或非實質營運收入,例如股利、利息、出售資產增益等比重高於10%。
而在個人CFC課稅之適用方面,為個人持有符合前述要件之境外公司10%以上股權,其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持有之股權亦應併入計算,申報時應檢附①個人及其關係人之結構圖及持股比例、②CFC經查核之財務報表、③CFC前10年虧損扣除表、④CFC營利所得計算表、⑤CFC股利分配經我國駐外機構驗證之納稅憑證、⑥CFC轉投資事業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⑦CFC轉投資事業實際發生損失經我國駐外機構驗證之證明文件,並備妥①個人及其關係人持股變動明細及②非低稅負國家或地區轉投資事業財務報表等文件。
葉建郎指出,個人CFC課稅制度適用在所得稅法規定之境內居住者,但可排除符合《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所定條件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之適用。而實務上個人持有之CFC多未設置帳簿,為因應實施後須檢附之文件要求,宜洽詢專業人士協助準備並釐清該等文件是否存有其他租稅風險;另關於投資架構部分,基於該制度實施後,股東將不再享有稅負遞延之效果,在反避稅浪潮下,亦應重新評估合宜之架構,以把握時機做好因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