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減緩近年來我國圖書出版產業在數位經濟快速變遷下所面臨的困境並扶植其發展、鼓勵知識創作及促進推廣,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31條所授權訂頒之「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乃增訂依法完成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登記之文化藝術事業,出版或進口圖書出版品之銷售收入,得向文化部申請免徵營業稅之認可,並自110年3月1日施行,為期5年,期限屆滿得延長1次並以5年為限。
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陳志愷表示,以上營業稅免稅之措施,擴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原定圖書出版品免稅,僅限於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各級學校所用教科書及經政府依法獎勵之重要學術專門著作之範圍,只要編有國際標準書號之實體或數位圖書,經出版或進口業者在規定期限內向文化部申請免徵營業稅之認可,即可適用,適用對象並包括下游之批發、零售業者。批發、零售業者銷售之圖書出版品,如係新制實施前已歇業或解散之出版業者或個人所出版,得由該批發、零售業者向文化部申請免徵營業稅之認可。
陳志愷另指出,以上適用免徵營業稅之圖書出版品業者,如有經營其他應稅業務,例如文具、禮品銷售,將成為兼營營業人,應計算不得扣抵進項稅額及購買國外勞務應納營業稅額,計算方式有比例扣抵法與直接扣抵法之分。前者係全數按照應稅及免稅銷售額比例計算;後者需要帳簿能明確區分進項稅額及購買國外勞務之用途,以進項稅額為例,其中專供應稅業務用者可全數扣抵、專供免稅業務用者全數不得扣抵、剩餘之共同使用部分才按照免稅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比例計算不得扣抵進項稅額。
當營業人免稅銷售額高而專供應稅業務用之進項稅額重大,一般採用直接扣抵法較為有利,因此圖書出版品業者可詳加評估,採行最有利方式申報營業稅,以合法節省稅負。如經評估應適用直接扣抵法但未及適用,只要符合帳簿能明確區分之條件,除自本期申報可採用直接扣抵法外,並可就未核課確定案件更正改採直接扣抵法。
陳志愷提醒,兼營之圖書出版品業者採用直接扣抵法申報營業稅,應於辦理營業稅申報時,填報進項稅額分攤明細表及購買國外勞務應納營業稅額計算表,其辦理應計算調整稅額之最後一期營業稅申報,如符合年度銷售金額逾10億元或申報扣抵進項稅額逾2千萬元之條件,並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以避免喪失直接扣抵法之適用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