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包容性框架(Inclusive Framework)本月8日發布最新協議,已有136個國家同意加入全球利潤分配稅制(即第一支柱)及全球最低稅負制(即第二支柱),僅肯亞、奈及利亞、巴基斯坦及斯里蘭卡等4國尚未加入。KPMG安侯建業國際租稅諮詢服務主持會計師丁傳倫觀察此次發布內容,明確制定剩餘利潤分配比率25%及GloBE適用門檻維持全球營收超過7.5億歐元企業,最低稅負為15%,提升相關規範確定性,有助於台商跨國企業評估潛在稅務負擔,值得持續關注。
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副總經理廖月波說明協議主要更新內容如下:
第一支柱:大型企業利潤重分配
- 對於全球收入超過200億歐元且利潤率超過10%的跨國企業,原本規定超過10%的利潤(剩餘利潤)的20%到30%將依收入比例重新分配至市場國進行課稅,現在為25%,預期全球將有1,250億美元利潤進行重分配。
第二支柱:全球最低稅負
- 最新協議明確制定全球最低稅率為15%,刪除7月協議「至少」15%的限制。
- 徵稅不足之支出原則(UTPR)新增初期除外條款,該除外條款允許海外實質資產不超過5,000萬歐元且營運租稅管轄區少於5個的跨國企業,於首次適用GloBE規定後5年內排除UTPR條款適用。
- 透過公式化實質排除方式(formulaic substance carve-out),跨國企業初期可將8%有形資產及10%薪資支出自認列所得中剔除,兩者比率將於10年內逐步降到5%,此措施有助於投入較多經濟實質投資之跨國企業,降低初期稅務負擔。
- 營收少於1,000萬歐元及利潤少於100萬歐元之跨國企業,免除適用。
- 確認應予課稅原則(Subject to tax rule; STTR)對開發中國家適用最低稅率為9%, 2019年平均每人國民所得毛額(GNI per capita)低於12,535美元之國家定義為開發中國家,此為原先7月協議中訂定7.5%至9%範圍之最高值。當給付與關係企業有關利息、權利金或其他相關支出(尚待進一步討論),因租稅協定而使該筆所得之有效稅率低於9%時,所得來源地得引用應予課稅原則補徵實際稅率低於9%之部分。
就美國版的全球最低稅負GILTI,廖月波指出此次仍與7 月的聲明一致,確認美國 GILTI 制度將與 GloBE 規則共存,以確保公平的競爭環境,但沒有提供更多細節說明。
OECD預計於今年11月公布最低稅負規定及相關規定範本,並於2022年簽署多邊協議。除少數部分外,各項規定預計於2023年後陸續生效。本次協議在前次7月協議基礎上明確訂定更多門檻與執行細節,並公布未來導入BEPS 2.0具體排程。
對於可能受到影響的台商跨國企業,例如台商因至東南亞國家設廠,享受當地政府給予的所得稅減免及優惠,或是在免稅或低稅天堂設立控股公司,丁傳倫會計師建議採取行動以積極管理稅務風險,鑑於各投資國將OECD規定納入本國法的程序不同,跨國企業應掌握各國立法時間表及相關要求,以即時與管理當局溝通,並透過國別報告管控集團成員名單,檢視各成員有效稅率,及早擬定因應對策。
廖月波
國際租稅諮詢服務副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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