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ECD多數成員國日前針對包容性框架協議兩大支柱方案關鍵條款達成共識,第二支柱擬議將全球最低稅率訂為15%,形同宣告企業稅務成本的「低消」。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劉中惠會計師指出,面對國際產業情勢變化日新月異,跨國企業制定發展策略刻不容緩,與其憂心是否喪失部分已取得之租稅減免優惠,更應積極思考未來營運布局。
劉中惠說,儘管第二支柱方案施行細節有待明確,但方案輪廓已大致成形,趨勢既不可擋,對企業而言,只能預先評估影響,了解可能要多繳多少稅,以及追蹤何時施行等問題嗎?其實從另一層面看來,15%的標準也提供一個定錨點,讓跨國企業重新思考,對於有效稅率高於15%的部分,是否存在推動價值鏈優化,進而提升租稅效率的空間。
劉中惠以在價值鏈占重要角色的研發功能為例,兩岸租稅優惠政策就很不同。台灣法令強調研發應具備高度之創新,大陸法令則以獲得新知識或實質性的改進為目標。查核實務上,台灣採取前置審核作法,大陸則重後續管理。在台灣,研發費用可在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稅額30%範圍內,就「抵減率15%,抵減年限1 年」或「抵減率10%,抵減年限3 年」擇一方式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在大陸,研發費用可加計75%在稅前扣除,製造業可獲加計100%在稅前扣除。若各按其法定稅率計算,一家製造型企業同樣新增1000萬的研發支出投資,在台灣可產生350萬的抵稅效果(1000萬*(20%+15%)),在大陸則可產生500萬(1000萬*2*25%)的抵稅效果。
此外,於台灣自申報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起,因經營業務所需,於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合計達新台幣100萬元,該投資金額於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得列為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所稅。在大陸,如達到相關技術水平、研發費用投入比例以及研發人員比重等指標,則有機會申請高新技術企業優惠,適用15%所得稅率。
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協理任之恒表示,近幾年觀察到越來越多台商配合製造或當地業務需求,將部分研發功能布局至大陸,在大陸適用高新技術企業優惠稅率,享受較高的支出抵減外,也降低了台灣稅局對於研發人員出差加計收取服務費或研發外溢計收權利金的質疑與挑戰,對於提升集團租稅效率均有幫助。
劉中惠提醒,企業欲以有效稅率15%為追求目標時,一旦牽動到集團功能配置與交易調整,除了直接發生的所得稅外,其他諸如交易的關稅、間接稅及後續股利匯出扣繳稅等也應一併通盤考量,相關計算雖複雜,確屬在國際稅務發展洪流中求存不得不面對之議題。
任之恒
稅務投資部協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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