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國內COVID-19疫情驟變,立法院於5月31日緊急通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紓困條例」)」修正案,將紓困條例之施行期間末日由今年6月30日展延至明(111)年6月30日,同時將紓困條例相關經費上限由新台幣(以下同)2,100億元調增至8,400億元供發放紓困補助款之用。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洪銘鴻彙總紓困條例及財政部函令之相關紓困稅務措施,呼籲納稅人應多加注意及善用。
一、紓困條例規定之紓困稅務措施
(一) 給付員工防疫隔離假期間之薪資可加倍減除薪資費用
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如依紓困條例規定給予員工防疫隔離假,其在員工請假期間內給付員工之薪資,可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時加倍減除薪資費用(惟已適用其他法律規定之租稅優惠者,不得重複適用)。納稅人於申報薪資費用時,應檢附員工請假紀錄、薪資金額證明、計算明細表及衛生主管機關開立予員工本人或其家屬之居家隔離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
(二) 政府依法給予之各項補助免納所得稅
因受疫情影響依紓困條例、傳染病防治法及相關法令而取自政府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可免納所得稅。醫療機構、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取得上述各項補助,應列為取得年度之免稅收入,其必要成本及費用仍得核實認列,無須個別歸屬或分攤於該免稅收入。
二、財政部函令規定之紓困稅務措施
(一) 溢付營業稅額之退還
營業中之營業人如經政府依法提供紓困相關措施,或者因疫情影響致短期內營業收入驟減,其溢付之營業稅,可在累積金額30萬元之範圍內,向稽徵機關申請退還。
(二) 申請分期或延緩繳納稅捐
納稅義務人受疫情影響且無法於規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在規定之納稅期間內,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延期繳納之期限為1至12個月,而分期繳納之期數為2至36期(每期1個月)。
(三) 免辦理營所稅暫繳
營利事業如經政府依法提供紓困相關措施,或者因疫情影響致短期內營業收入驟減,可於暫繳申報期間內,向稽徵機關申請免辦理營所稅暫繳。但已依紓困相關函令規定向稽徵機關申請退還溢付營業稅,或者申請分期、延期繳納稅捐並經核准者,得免再提出申請。
洪銘鴻提醒企業,台灣疫情突然急轉直下之際,造成企業經營極大資金與業務壓力,一定要多加留意自身有無上述紓困稅務措施之適用,以減輕疫情帶來的衝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