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實質申報資訊交換啟動!提醒境外公司資訊終將無所遁形
經濟實質申報資訊交換啟動!提醒境外公司資訊終將無所遁形
自免稅或低稅率地區自2019年起陸續實施經濟實質法令,OECD亦頒布相關資訊交換指引,台商的境外公司若未能符合經濟實質規範,終將在各國稅務機關的資訊交換網絡中無所遁形。
自免稅或低稅率地區陸續因應歐盟要求於2019年度起實施經濟實質法令,OECD亦於2019年10月頒布指引,規範相關資訊在特定情況下需於該年度結束後的15個月內完成自發交換;而歐盟於三月底發出的新聞稿中,亦表示包括BVI、開曼及百慕達在內的十二國均已依時完成上述資訊交換。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投資部會計師林棠妮提醒,如台商的境外公司未能符合經濟實質規範,終將在各國稅務機關的資訊交換網絡中無所遁形。
林棠妮表示,按照OECD的指引及各地之經濟實質法令,觸發資訊交換的情況大致分為以下兩類。第一,如公司未能遵守經濟實質法令,最常見例子是從事純控股以外的其他八類業務(如貿易轉單、收取服務費),卻未建置充足的經濟實質 — 包括人員、支出費用與實際辦公處所等等。第二,如果公司從事八類業務當中的智慧財產業務並屬高風險類別,(High Risk Intellectual Property Business),亦即向關係企業收取權利金,然相關IP非自行開發,而是自從其他關係企業或透過資助於別國進行的研發活動而取得。
林棠妮說明,如有上述情況,有關資訊包括公司名稱、收入類型、金額及相對應的人員處所及支出水平、以至哪些核心經濟實質活動未符標準等等,都會被交換到公司的母公司(Immediate Parent)、最終母公司(Ultimate Parent)以及受益所有人(Ultimate beneficial owner)。林棠妮提醒,如公司主張為別國稅收居民故而豁免符合經濟實質標準,按BVI、開曼及百慕達的當地法令,其資訊亦將交換至該國的主管稅務機關,以利確保法令有實際上貫徹落實。
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投資部任之恒協理補充,以上針對經濟實質規範的資訊交換機制係屬目前多邊稅務行政互助公約(Multilateral Convention on Mutual Administrative Assistance in Taw Matter)或租稅協定之延伸,雖台灣目前並未加入公約,亦未跟這些租稅天堂簽訂租稅協定,理論上仍未能直接取得資訊;但多邊公約的範圍龐大,涵蓋大部分的租稅天堂、中、美、加、歐洲等大國以至香港、澳門及新加坡等地,故此一旦違反經濟實質規範,基本上已接近在全球的稅務機關下原形畢露。此外,如台商擁有海外國籍並使用境外公司作為個人資產配置工具,更需關注潛在的稅務查核風險。
交換情形 |
交換資料 |
交換對象 |
(1) 未遵守經濟實質規範 |
- 公司名稱及登記地址 - 未符合標準的當地核心經濟實質活動 - 母公司、最終母公司及受益所有人名稱 - 流動收入(Mobile Income)的種類 - 營收金額及種類 - 資產及費用種類及金額 - 全職員工數量 - 其他相關訊息 |
母公司 最終母公司 受益所有人 |
(2) 從事高風險的智慧財產業務 |
- 公司名稱及登記地址 - 流動收入(Mobile Income)的種類 - 母公司、最終母公司及受益所有人名稱 - 營收金額及種類 - 其他相關訊息 |
母公司 最終母公司 受益所有人 |
(3) 主張屬別國稅收居民 |
暫未定義 (OECD並未規範在該情況下須進行資訊交換,惟大部分境外地區如BVI、開曼及百慕達的當地法令均有此要求) |
相關地區之稅務機關
(按照BVI的當地法令,如母公司或受益所有人屬歐盟所在國,則需同時通知該國之稅務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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