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公益信託修法 建立課稅通報機制

信託法公益信託修法 建立課稅通報機制

行政院院會近日通過信託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達一定價額之非現金財產捐贈應提出運用計畫、明定年度公益支出最低標準及財產運用限制,納稅人應留意此修法趨勢,並建立相對應之課稅通報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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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志愷

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

KPMG in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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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信託

為促使公益信託之公益目的實現,並能與公益財團法人有相同的法律監管密度,行政院院會於4月22日通過信託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重點在於:達一定價額之非現金財產捐贈應提出運用計畫、明定年度公益支出最低標準及財產運用限制,並建立課稅通報機制。

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陳志愷表示,公益信託之受託人係基於契約或遺囑管理信託財產,不若財團法人設有董事會之法人治理機構,而非現金財產缺乏運用上的便利性,故為落實公益事務推展,避免因控股化而成為規避稅負的管道,草案將達一定價額之非現金捐贈納入事前管理,要求公益信託之受託人應就此部分財產受贈事先提出運用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許可;其未提出或提出之財產運用計畫不符規定條件,主管機關得不予設立許可、轉作其他公益用途或責令返還捐贈財產。經許可之財產運用計畫如未確實執行,致有規避稅負情事,稽徵機關得依實質課稅原則辦理。

而對於以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成立或捐贈之公益信託,其每年用於公益事務之支出,除不得低於前一年度財產總額2%或年度收入總額60%外,並應達該項財產總額2%。如經主管機關查核發現有不符情形,應通知受託人所在地稽徵機關,而可能影響相關租稅優惠之適用。

此外,草案參照財團法人法之財產運用限制,明定公益信託僅得在財產總額5%範圍內購買上市櫃公司股票,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例不得超過該公司實收資本5%,並不得購買委託人或捐贈累積達財產總額1/2之捐贈人及其關係企業之股票及公司債。

陳志愷表示,此次信託法修法,除納入財團法人法及所得稅法「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之相關規範外,考量公益信託非屬所得稅申報單位,故就公益支出未達標準、信託條款變更及撤銷或廢止許可等監管事項,建立課稅通報機制。納稅人應留意此修法趨勢,以兼顧租稅優惠享有及公益目的之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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