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報稅注意事項:基本生活費再加碼、財政部頒訂出售舊制房屋之標準比率修訂、疫情因應措施及新增優惠

今年5月報稅注意事項:基本生活費再加碼、財政部頒訂出售舊制房屋之標準比率修訂、疫情因應措施及新增優惠

更多詳細規定及稅額計算,KPMG安侯建業專家為您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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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ta Yu

執行董事,網路暨電子商務服務團隊協同主持會計師

KPMG in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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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生活費再加碼

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基本生活費從17.5萬元調高至18.2萬元,按一般上班族較常適用之20%的綜合所得稅稅率為例,可能多了1400元的省稅金額。由於本次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未達3%,所以今年申報的每人免稅額88,000元、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課稅級距維持不變;另外,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採每人每年12萬元定額免稅方式,符合資格者,只要能提出事實證明文件,就有機會適用;薪資收入申報費用可選擇實際與職業相關「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及「職業上工具支出」等三項特定費用,核實減除(即「名模條款」)或最高可定額減除20萬元之二擇一的機制,也和去年申報規定相同 。

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游雅絜說明,由於基本生活費是以一個申報戶每人18.2萬元乘算金額與免稅額加計扣除額(標準或列舉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儲蓄投資扣除額)比較,如果前者較大,則可再減除基本生活費差額,對於以薪資所得為主要所得來源之多口之家而言,課稅門檻又提高了。以下就「單身者」、「雙薪家庭」、「雙薪家庭扶養兩名五歲以下幼兒」及「雙薪家庭扶養兩名就讀大學子女」之不同情形,列表計算「課稅門檻」及是否享有「基本生活費差額」:

項目

單身青年

雙薪家庭

雙薪家庭(扶養2名幼兒)

雙薪家庭(扶養2名就讀大學子女)

基本生活費(每人)

182,000*1

=182,000

182,000*2

=364,000

182,000*4

=728,000

182,000*4

=728,000

免稅額

88,000

176,000

352,000

352,000

標準扣除額

120,000

240,000

240,000

240,000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0

0

0

0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0

0

0

50,000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0

0

240,000

0

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0

0

0

0

儲蓄投資扣除額(每戶)

0

0

0

0

免稅額及扣除額小計

208,000

416,000

832,000

642,000

基本生活費差額

0

0

0

86,000

 

財政部頒訂出售舊制房屋之標準比率修訂

個人交易之房地如果取得時間是在105年1月1日(含)之後,不論有無應納稅額,都要在所有權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完成交易的次日起算30天內完成申報;至於個人出售104年12月31日前取得之不動產,應將出售房屋的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稅之財產交易所得申報課稅。如果有交易損失,依照所得稅法規定,檢具資料符合規定者,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以扣除,或是扣除不足者,得於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計算後,併計其他各類所得並依規定減除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後,按綜合所得淨額所適用之累進稅率5%、12%、20%、30%或40%計算應納稅額。

游雅絜會計師進一步說明,個人出售房屋,如果是已提供或稽徵機關已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及原始取得成本的情形,出售舊制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額,應按實際交易價格減除購屋成本及相關費用,核實計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但是如果是個人無法提供購屋取得成本資料,而稽徵機關無法查得原始取得成本,在課稅規定上,就會用財政部部頒標準比率計算財產交易所得,由於今年大部分地區之部頒標準比率都提高了,計算時記得適用今年之比率。以臺北市為例,分為豪宅、高級住宅及一般住宅等三類,如果是豪宅(如下表),就應以查得之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17%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如果是高級住宅(依「臺北市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第15點規定),應按房屋評定現值之47%計算;如果是一般住宅,則是依房屋評定現值之42%計算。臺北市以外地區,則分為豪宅及一般住宅兩類,按相同規定申報。

109年度個人出售舊制房屋之豪宅規定

不動產地點

房地總成交金額

臺北市

新臺幣7,000萬元以上

新北市

新臺幣6,000萬元以上

臺北市及新北市以外地區

新臺幣4,000萬元以上

 

疫情因應措施及新增優惠

個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捐者(包含綜合所得稅及房地合一所得稅),與去年相同,紓困特別條例實施期間,個人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規定提供紓困相關措施者;或者因所服務營利事業受疫情影響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通報實施減班休息者;或其他因受疫情影響(例如被減薪非自願離職等),皆可在規定繳納期間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但須留意,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1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會於該期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日內,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10日內一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會被移送強制執行。

另外,考量COVID-19疫情影響,執行業務者今年度申報109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時,醫事從業人員,除藥師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含藥費收入) 之費用率調高為96%外,其他醫事人員如醫師、醫事檢驗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藥師及營業師┅等,適用之費用率可以直接按原費用率112.5%計算;其他執行業務者,如果109年度收入總額較前一年度減少達30%者,才可按原費用率之112.5%計算。另外,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者,如109年度收入總額較前一年度減少達30%者,適用之費用率,也可按原費用率之112.5%規定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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