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境外付款的節稅管道 - 申請核定淨利率及貢獻程度
向境外付款的節稅管道 - 申請核定淨利率及貢獻程度
外國營利事業自我國收取款項時,為避免額外負擔台灣的扣繳稅款,常與台商給付者約定gross up條款,將扣繳稅款轉嫁予台商負擔。KPMG安侯建業專家建議台商可與外國供應商討論,由外商在台自行或委託代理人申請核定淨利率及貢獻度以降低扣繳稅款。
外國營利事業自我國收取款項時,為避免額外負擔台灣的扣繳稅款,常與台商給付者約定gross up條款,將扣繳稅款轉嫁予台商負擔。為降低在台扣繳稅款,目前常見的減稅措施是由外商申請租稅協定減免、或依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申請核定較低的所得額。然而,諸如外商所在地未與我國簽定租稅協定、給付款項非屬「於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之情形,皆不能適用前述降低扣繳稅款方法。雖然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下稱「認定原則」)第八點有申請減除成本、費用、核實計算所得額的規定,但實務上因舉證困難,相對較少外商申請退稅成功。為此,認定原則於去年九月增訂第15點之1,開放外國營利事業於取得勞務報酬或營業利潤前,得申請核定淨利率及貢獻度,以降低扣繳稅款;且事前申請核定的設計,更有免去事後退稅程序的優點。其扣繳稅款計算式為:支付外國營利事業總額x淨利率x境內利潤貢獻程度x扣繳稅率。
KPMG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投資部執行副總陳慧玲指出,前述申請核定淨利率及貢獻度的新制度,因施行時日尚短、外商不熟悉相關規定,目前少有外商申請此核定。除了建議外商可嘗試此一節稅新法外,陳慧玲也提醒以下注意事項:
一、 因適用本方法的前提為「取得收入前申請」,扣繳義務人(在台給付者)應注意給付時是否已取得核准?得否適用較低稅率扣繳?避免節稅不成反遭罰。
二、 淨利率部分,如提示帳簿、文據供稅局核實認定有困難者,可透過合約、交易流程說明等證明文件,申請以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淨利率。另針對合約約定的給付金額非固定數額者,稅局將進一步審查服務內容是否與合約條款相符、相關成本費用為何、款項的具體計價方式等。
三、 貢獻度部分,常見的計算方式包含工時比、成本比、營收比等,但因目前針對貢獻度的認定標準尚無明文規定,稅局除按相關規定要求申請人提示明確劃分我國境內及境外利潤貢獻程度的證明文件外,仍可能視個案情形審查、提問,倘申請人不能明確證明貢獻度,稅局將依相關規定核定境內貢獻度為百分之百。
陳慧玲指出申請淨利率及貢獻度雖不像其他減免管道行之有年、稅局審查方向已趨明確,但針對不能適用租稅協定的大陸地區營利事業,或不屬於所得稅法第25條適用範圍的其他一般行政管理服務費等,申請核定淨利率及貢獻度仍不失為一省稅新管道。她強調縱使稅局僅核准以同業利潤標準計算淨利率,仍能大幅降低扣繳稅負,例如同業利潤率為30%者,依前述公式計算,扣繳稅款即自20%降至6%(30%x100%x20%=6%),建議台商可與外國供應商討論、評估,由外商在台自行或委託代理人申請核定淨利率及貢獻度以降低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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