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金為王,台商防企業資金斷鏈,建議可有條件選擇「關係企業間借貸」
現金為王,台商防企業資金斷鏈,建議可有條件選擇「關係企業間借貸」
大陸各地近期陸續積極復工,然全球經濟要回到正軌,恐尚需一段時間。面對市場銷售下滑、應收帳款收回風險提高、屆期債務待償付、工資與租金等大量固定成本持續發生,正嚴重考驗大陸台商現金水位管控能力。
大陸各地近期陸續積極復工,然全球經濟要回到正軌,恐尚需一段時間。面對市場銷售下滑、應收帳款收回風險提高、屆期債務待償付、工資與租金等大量固定成本持續發生,正嚴重考驗大陸台商現金水位管控能力。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China Practice會計師劉中惠表示,若台商考量時效性與資金成本,又不想增資被綁住,或可選擇「關係企業間借貸」這條路應應急,但借款金額有限制。
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China Practice協理任之恒補充,在大陸現行外匯管理制度下,公司對外借款的額度受到申請投資總額與註冊資本差額之限制,亦即俗稱的「投註差」,舉例來說,申請投資總額為300萬美元的企業,若註冊資本為210萬美元,則90萬美元的投註差額就是公司可舉借外債的上限。
任之恒進一步解釋,外債還區分為短期外債及中長期外債,前者期限為一年以內,只能用於流動資金,不可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等用途。後者年期較長,用途較具靈活性,但所占外債額度屬永久性,即使償還貸款,也無法恢復外債額度。
從稅務角度而言,劉中惠說到,大陸稅法參考國際慣例,亦有資本弱化的規定。一般情況下,企業(非金融機構)對關係企業的貸款不得高於其資本額的兩倍(即債資比例2:1),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才准予扣除;超過規定債資比例的,便需另外提供特殊事項文檔,證明相關借款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如果不能符合相關條件,超出部分的利息大陸企業不僅不得在稅上列支,收取方還有可能被視同為收到股息進行徵稅。
對於借款利率,目前稅法也有明訂標準,不得超過當地(省)金融企業提供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企業在首次支付利息並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金融企業在貸款期限、金額、擔保及企業信譽條件基本相同情況下的貸款利率資料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可以是金融企業公布的同期同類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業對某些企業提供的實際貸款利率。
劉中惠提醒,倘若大陸台商選擇較有彈性的「關係企業間借貸」,要注意魔鬼藏在細節裡,若未事前正確辦理投資申請及外債登記手續,日後恐衍生連借貸本金都無法匯出的問題,借貸雙方利息費用與收入稅上的認定標準也會影響這個交易的整體資金成本,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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