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幣納入證券監管,STO元年正式啟動

代幣納入證券監管,STO元年正式啟動

依據金管會於昨(15)日發佈多則函令,正式將所謂證券型代幣交易業務納入規範,增設自營商申請辦理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核准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之證券商得辦理與虛擬通貨相關之資訊服務、財務規劃之諮詢顧問業務,亦能進行該代幣之儲存、移轉及保管業務,正式開啟我國STO(Security Token Offering, 證券型代幣發行)制度於2020年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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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金管會於昨(15)日發佈多則函令,正式將所謂證券型代幣交易業務納入規範,增設自營商申請辦理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核准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之證券商得辦理與虛擬通貨相關之資訊服務、財務規劃之諮詢顧問業務,亦能進行該代幣之儲存、移轉及保管業務,正式開啟我國STO(Security Token Offering, 證券型代幣發行)制度於2020年的發展。

KPMG加密資產與代幣經濟服務協同主持律師鍾典晏表示,在國際上,我國於STO之立法進程上來說相對他國亦較早,縱然目前之規範基於風險管控思維遵循事項繁多,未來亦可能因應科技發展及落地應用需求逐步修改規定,如近期之電支電票合併修法,即為因應科技發展和應用所做的整併立法。

對於有意參與證券型代幣的投資人,KPMG加密資產與代幣經濟服務協同主持人黃海寧執業會計師特別提醒,最新公布的法規中,有許多對於投資人的規範,如用戶必須經過KYC和AML審核、成交均價較前一營業日成交均價漲或跌 50%,必須暫停交易至收市等措施,不外乎希望維護投資人權益及確保交易資料之保存,控管防制洗錢風險、避免特定犯罪所得以虛擬通貨認購或交易之匿名性風險,避免過度的價格波動,損害投資人權益。

鍾典晏與黃海寧都認為,於規範落定應用,在政府及證券業者對於STO風險有具體了解後,基於STO最初發展之目的,未來建議亦可考慮逐步放寬規定。同時也提醒對於有意參與此項業務之證券或非證券業者,應注意在發展相關業務時亦須注意在內部控制、財務資訊、資安管控以及風險管制上之特別要求,且落實洗錢防制等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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