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赴陸投資:技術入股面面觀
台商赴陸投資:技術入股面面觀
中國政府推動經濟發展,逐步採取由量大轉向質強的方向。有鑑於此,各地政府招商引資的方式也產生變化,除了祭出各項租稅優惠或財政補貼外,更有直接招攬優質廠商合作,由當地政府相關企業或機構提供資金,廠商僅需負責技術及營運管理,便可獲部分股權。
中國政府推動經濟發展,逐步採取由量大轉向質強的方向。有鑑於此,各地政府招商引資的方式也產生變化,除了祭出各項租稅優惠或財政補貼外,更有直接招攬優質廠商合作,由當地政府相關企業或機構提供資金,廠商僅需負責技術及營運管理,便可獲部分股權。
模式一:以技術所有權出資
大陸稅務方面,以技術所有權作價換股屬於轉讓財產,無需繳納所得稅;但需繳納增值稅6%,惟合資公司可作為抵扣。如能通過當地省級科技主管部門認定並取得審核意見證明文件,可申請免徵增值稅。
從台灣端而言,台商就技術作價投資所得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並同步考量潛在的營業稅影響,有機會適用零稅率。
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會計師劉中惠表示,隨著大陸近年來公司法改革,直接以技術出資可行性提高。值得注意的是,赴陸從事此類合作即為將技術所有權或專利轉移到大陸,需事前向投審會申請。
模式二:以技術使用權出資
大陸稅務方面,以技術使用權換股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需繳納所得稅10%,並負擔6%增值稅,中國公司可作抵扣。
從台灣端而言,台商就技術使用權作價換股所得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在大陸所納稅款可扣抵。營業稅有機會適用零稅率。
劉中惠也提到,此模式亦需要事前取得投審會核准,雖可使台商保留技術所有權,惟此交易多採分期確認之原則,故台商對合資公司的出資未必能夠一次到位,將使雙方對合資公司的持股比例在合作期間存在相對高的不確定性。
模式三:以有形資產交易涵蓋技術授權
部分台商約定採取以有形資產交易伴隨技術授權的合作方式,透過提高原料銷貨價格,收取技術提供予合資公司使用之補償。此模式交易形式與經濟實質顯然不符,又雙方若刻意避免在合作條款上留下相關軌跡,將可能衍生提供技術之台商權益及保障受到侵害。在執行面上,因合資公司之原料進貨價格可能高於行情,稅務上之移轉訂價風險亦不容忽視。
劉中惠提醒,台商赴陸投資欲達此「只出技術」的目標看似簡單,然在不同模式安排下,衍生之稅務影響不盡相同,建議台商在進行投資協談時,妥善管理各項潛在風險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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