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FUN眼看世界 - 境外資金匯回法案已於8月15日生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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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近期國際經濟情勢變化,積極協助台商調整全球投資布局,提供適當租稅優惠措施,鼓勵並導引個人及營利事業資金回國進行實質投資,財政部會同經濟部、金管會擬具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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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ris-lin

稅務投資部執行副總經理

KPMG in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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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近期國際經濟情勢變化,積極協助台商調整全球投資布局,提供適當租稅優惠措施,鼓勵並導引個人及營利事業資金回國進行實質投資,財政部會同經濟部、金管會擬具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下稱本條例),施行日期業經行政院訂為本(108)年8月15日。

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執行副總林嘉彥表示,依據本條例規定,自108年8月15日起至110年8月14日之二年期間內,個人匯回境外(含大陸地區)資金,及營利事業自其具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之境外轉投資事業獲配且匯回投資收益,第1年適用8%稅率、第2年適用 10%稅率,若進行實質投資,可退回完成部分資金之半數已繳稅款。然就匯回資金依規定應存入金融機構專戶控管,且不得用於購置不動產及不動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等規定,倘未依規定管理運用,則應補繳稅額(稅率20%)。

就存入專戶之資金於扣除稅款後,依規定得提取運用於以下項目,茲分述如下:

1. 實質投資:無上限
— 直接投資產業(1年內提出投資計畫,2年內完成,得展延1次,期限2年)
— 透過創投或私募股權基金投資重要政策產業(1年內申請,4年內投資達一定比例)
2. 金融投資:上限25%
3. 自由運用:上限5%


其中就直接投資部分,可以下列三種方式進行國內投資,其得申請之產業投資項目,以執行投資計畫之被投資事業從事之業務認定,不限產業項目,但不能用於不動產買賣。
— 營利事業自行執行投資計畫。
— 以現金新設營利事業;成立教育、文化、醫療或長期照顧機構,由該新事業或機構執行投資計畫。
— 以現金對價取得他營利事業之新發行股份;以現金捐贈教育、文化、醫療或長期照顧機構,由該他事業或機構執行投資計畫。他營利事業為公開發行公司者,應依私募規定發行新股為之。

至於金融投資部分,依本條例匯回之境外資金,於扣除依本條例所課徵稅款,於限額內得從事下列金融投資:
— 國內有價證券:應採信託方式或證券全權委託投資方式為之。
— 在我國期貨交易所進行之證券相關期貨、選擇權交易:應採信託方式或證券全權委託投資方式為之。
— 國內保險商品:僅限於個人,應採信託方式為之,且金額不得超過3%。

林嘉彥也提醒,本條例對於資金運用雖有諸多限制,且一經擇定不得變更,然相較於原始20%之稅率仍有一定程度之租稅減免效果,故建議於適用本條例前應先行進行完整之評估及規劃,於適用過程中亦應謹慎備置相關規定文件及因應主管機關可能之問題,以期能符合規範並適用相關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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