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於大陸直接投資可遞延扣繳稅款之通知與公告

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於大陸直接投資可遞延扣繳稅款之通知與公告

為吸引境外投資者持續擴大在華投資和鼓勵境外投資者將利潤保留並再投資於中國內地,中國主管機關於2017年12月28日公佈《關於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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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吸引境外投資者持續擴大在華投資和鼓勵境外投資者將利潤保留並再投資於中國內地,中國主管機關於2017年12月28日公佈《關於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88號文),以及於2018年1月2日發佈《關於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政策有關執行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3號公告)。

 

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執行副總經理林嘉彥指出,現行中國企業所得稅法針對非居民企業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之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採源泉扣繳,即按10%之稅率或租稅協定優惠稅率徵收預提所得稅。在88號文出台後,境外投資者將2017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權益性投資收益用於再投資者,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可享受遞延納稅政策,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

  1. 境外投資者以分得利潤進行之直接投資,包括新增或轉增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實收資本或資本公積、直接於中國境內新設立公司及從非關聯方收購中國境內居民企業股權等;
  2. 中國居民企業實際分配之利潤屬於已經實現的留存收益所形成之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3. 所用於投資之現金、有價證券或實物直接由利潤分配企業移轉予被投資企業或股權轉讓方帳戶,未於投資前轉做他用;
  4. 被投資企業於境外投資者投資期間內,從事一項或多項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所列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或《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所列專案之經營活動。所稱經營活動包括生產產品、提供服務、研發活動、投資建設工程、購置機器設備及其他經營活動。

 

此新措施之申請程序為事前備案、後續管理。境外投資者若符合上述四大條件,應向利潤分配企業提供相關資料。利潤分配企業審核內容無誤後,可以在分配利潤時暫不扣繳預提所得稅,並自實際支付利潤之日起7日內履行備案程序。而稅務機關進行後續核實管理政策,如有不符合規定條件者,依法追究延遲納稅責任,稅款延遲繳納期限自相關利潤支付之日起計算。

 

林嘉彥提醒,對有意再投資大陸之台商企業而言,此新政無疑是一項利多政策,有利企業活化集團利潤配置及資金調度彈性,進而提升集團整體從中國內地分配利潤之能力。然有部分實務操作問題,如中國各地稅務主管機關對於適用條件或許有不同之理解,或境外投資者以非現金形式支付之股息紅利之具體稅務處理方式等,均需要進一步評估與觀察,因此我們建議企業於適用前,應先諮詢專業服務機構及與主管機關溝通。此外台商也要特別注意台灣稅局相對應之態度,如未來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受控外國公司)法令實施後,中國公司進行股利分配且境外公司符合享受遞延稅負政策時,將有台灣公司先行課稅而衍生未來中國補繳稅款後是否可以回台灣抵扣之問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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