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投資新創企業享綜所稅減稅優惠
個人投資新創企業享綜所稅減稅優惠
「產業創新條例」修正案已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600141601號令公布,並自公布日施行。本次修正旨在進一步優化新創事業的投資環境,促進及推動產業創新投資及轉型。
「產業創新條例」修正案已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600141601號令公布,並自公布日施行。本次修正旨在進一步優化新創事業的投資環境,促進及推動產業創新投資及轉型。本次修正案的亮點之一,即係參考新加坡天使投資人租稅扣除計畫,鼓勵個人投資高風險的新創事業,導引更多資金流入新創事業,以解決新創事業早期籌募資金不易的困難,並強化創新動能,而增訂第23條之2對於天使投資人提供租稅優惠。茲就該條文規範適用資格及條件彙整說明如下:
(1)投資主體為個人
(2)需以現金投資
(3)被投資之公司需辦理增資新發行股票
(4)被投資之公司需設立未滿2年且屬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
(5)該投資需持有期間達2年
(6)對同一公司當年度投資金額需達新台幣100萬元
而符合上開條件之個人可享有在持有期間屆滿2年之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所投資金額50%的優惠,惟該個人適用本項規定得減除金額,合計以新臺幣300萬元為限。
本項租稅優惠之適用,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副營運長陳志愷提供釋例說明,設甲個人於107年1月及5月分別投資符合規定的新創事業A公司及B公司各400萬元並取得A公司及B公司新發行股票,甲持有該批股票分別於109年1月及5月滿2年,甲於109年之綜合所得總額800萬元,則甲於110年5月申報109年度之綜合所得稅時,可分別享有A公司及B公司200萬綜合所得總額的扣減額度,惟因合計400萬已超過個人當年度得自綜合所得總額扣減的限額300萬,故僅得在300萬限額中扣減,故甲110年5月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為500萬(800萬減300萬)。
至於以上適用條件中,個人之資格、高風險新創事業之適用範圍,以及申請期限及程序等事項,此部分細節目前相關主管機關尚未發布,投資人可持續留意。另需注意本項租稅優惠施行至108年12月31日止。
© 2024 KPMG, a Taiwan partnership and a member firm of the KPMG global organization of independent member firms affiliated with KPMG International Limited, a private English company limited by guarantee. All rights reserved.
For more detail about the structure of the KPMG global organization please visit https://kpmg.com/governance.
上列組織及本文內任何文字不應被解讀或視為上列組織之間有任何母子公司關係,仲介關係,合夥關係,或合營關係。 上述成員機構皆無權限(無論係實際權限,表面權限,默示權限,或任何其他種類之權限)以任何形式約束或使得 KPMG International 或任何上述之成員機構負有任何法律義務。 關於此文內所有資訊皆屬一般通用之性質,且並無意影射任何特定個人或法人之情況。即使我們致力於即時提供精確之資訊,但不保證各位獲得此份資訊時內容準確無誤,亦不保證資訊能精準適用未來之情況。任何人皆不得在未獲得個案專業審視下所產出之專業建議前應用該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