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稅改對中低所得者影響

所得稅稅改對中低所得者影響

財政部提出之所得稅稅改方案,具有縮小內外資股利稅負差距、平衡股利所得與各類所得稅負及簡化稅制之意義,惟就中低所得者取得股利之稅負而言,不論是甲案的「定率免稅」,或乙案的「合併計稅稅額扣抵」與「分開計稅」二者擇優適用,因以簡單數字所概算於營利事業階段及股東個人階段合計繳納的稅負較舊制為高,而有「劫貧濟富」的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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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志愷

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

KPMG in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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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提出之所得稅稅改方案,具有縮小內外資股利稅負差距、平衡股利所得與各類所得稅負及簡化稅制之意義,惟就中低所得者取得股利之稅負而言,不論是甲案的「定率免稅」,或乙案的「合併計稅稅額扣抵」與「分開計稅」二者擇優適用,因以簡單數字所概算於營利事業階段及股東個人階段合計繳納的稅負較舊制為高,而有「劫貧濟富」的解讀。

 

惟實際上,營利事業可能因適用停徵、免徵或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加成或加倍減除之成本費用或投資稅額抵減而係課徵基本稅額,並非一般稅額。例如100元稅前淨利,舊制繳納12元基本稅額,稅後淨利88元分配個人,可扣抵稅額6元,股利總額94元,假設適用之綜所稅稅率5%,其應納之綜所稅-1.3元,整體稅負10.7元;而新制同樣繳納12元基本稅額,稅後淨利88元分配個人,其在綜所稅稅率5%及乙案下,應納之綜所稅為4.4元減除可扣抵稅額7.48元(=88*8.5%),計-3.08元,整體稅負8.92元,較舊制為低。

 

再者,舊制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可能因超過規定限額而未能依盈餘分配比率全數分配。例如100元稅前淨利,舊制繳納17元營所稅,稅後淨利83元分配個人,假設可扣抵稅額因超限而僅能分配4元,股利總額87元,其在綜所稅稅率5%之適用下,應納之綜所稅0.35元,整體稅負17.35元;而新制繳納20元營所稅,稅後淨利80元分配個人,其在綜所稅稅率5%及乙案下,應納之綜所稅為4元減除可扣抵稅額6.8元(=80*8.5%),計-2.8元,整體稅負17.2元,亦較舊制為低。

     

以上如再考慮稅改方案調高綜所稅之標準、薪資及身心障礙三項扣除額,可使中低所得者實質受惠,以及中低所得者原適用21%、13%及6%之稅率,於104年課徵所謂富人稅,將綜所稅最高稅率調高至45%前,已自99年起分別各調降1個百分點,而為20%、12%及5%情形,本次稅改對於中低所得者之影響,應有其衡平性。(本文作者為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投資部副營運長陳志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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