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報稅季 搞懂常見稅務問題
5月報稅季 搞懂常見稅務問題
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營運長許志文與大家分享常見的稅務問題
5月報稅季即將到來,而近期不約而同有許多新的稅務變革或發展,如房地合一實價課稅、金融資訊共同申報準則(俗稱CRS)、遺產及贈與稅調增及所得稅法最新反避稅法(CFC&PEM)規定,這些已實施或將實施的稅制變動,實質上恐將衝擊許多民眾海內外現有的資產配置策略及因此衍生的相關稅務申報義務。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營運長許志文與大家分享常見的稅務問題。
一、個人股東適用反避稅條款
4/21立法院三讀通過個人股東適用反避稅條款,其定義CFC個人股東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且該個人或其與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合計持有CFC股份或資本額10%以上者,該個人應就CFC當年度盈餘,按持有股份或資本額之比率計算營利所得,併入當年度海外所得計算個人之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許志文表示,個人CFC與營利事業CFC的執行仍須視海峽兩岸避免雙重課稅及加強稅務合作協議執行情形及台灣未來加入CRS的進度,實際施行日期有待觀察,惟建議客戶應趁法規執行前的空窗期積極思考對策並重新安排投資架構。
二、中、港、新及台灣積極推動國際金融資訊共同申報準則(CRS),未來海外金融資訊將愈顯透明,民眾應注意申報海外所得已因應未來變化
2017年為全球金融資訊交換共同申報準則(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CRS)的起始年,目前世界主要國家,包括大家所熟知的如BVI等知名境外免稅天堂地區皆已開始執行CRS。亞洲的香港、新加坡及中國皆以承諾將於2018年開始執行資訊交換。
就台灣CRS現況而言,目前財政部已於去年年底提出稅捐稽徵法修正案,增訂稅捐稽法第5條之1,授權財政部基於互惠原則得與其他國外或免稅天堂地區簽訂稅務資訊交換協議(TIEAs)。CRS一旦開始執行後,金融機構將有責任分辨其銀行開戶客戶的稅籍所在地(不是只看護照而以),將金融帳戶資訊通報給當地國國稅局,再由當地國國稅局與該客戶稅籍所在的國稅局做資訊交換。而首當其衝的當然就是過往把金融資產放在海外的策略勢必受到衝擊。其影響層面除了該境外公司的所得稅歸屬認定以外,另外當然就是境外公司股東的個人所得稅及遺產與贈與稅。台灣國稅局將可利用所交換到的資訊與國內的所得稅與遺贈稅申報內容交互勾稽。
對許多高資產人士而言,因所得稅率通常高於20~30%以上,為避免投資收入再適用到所得稅高稅率,因此透過境外投資金融商品,除了可享受海外投資平台的彈性及減低匯率風險外,亦可享受海外所得稅負上的優勢。如果未來CRS執行,稅局在海外金融資訊取得上將不再有障礙,過往多數人因未超過最低稅負海外所得門檻,皆採取不申報的安排策略,將面臨稅局的對於相關資金來源說明的挑戰,許志文建議應就現有的資產配置安排策略再重新檢視,是否足以應付未來相關新規定的挑戰,建議客戶應趁法規執行前的空窗期積極思考對策並重新安排,使海內外資產配置安排可符合相關規定。
三、搶在遺贈稅調增前安排贈與,小心可能面臨高額所得稅
為籌措長照財源,行政院日前已敲定提高遺贈稅、菸稅及菸捐,做為特定財源。其中,遺贈稅率將從現行10%的單一稅率,改為10%、15%及20%,採三級制累進課稅。目前遺產稅免稅額是1,200萬元,贈與稅是220萬元,財政部規劃維持不變。相關稅率級距整理如下表:
免稅額及稅率 |
贈與稅 | 遺產稅 |
---|---|---|
免稅額 | 2,200,000 | 12,000,000 |
10% | 2,200,001~25,000,000 |
12,000,001~50,000,000 |
15% | 25,000,001~50,000,000 | 50,000,001~1億 |
20% | 50,000,000以上 | 1億以上 |
趁遺贈稅稅率低趕快把財產送一送確實省了贈與稅,問題是這樣的安排並沒考慮去年(2016年)房地合一稅上路的影響。如果贈與不動產給小孩,因為贈與適用不動產的公告現值或評定現值作為價值認定,將來小孩如果不打算長期持有,則一旦出售不動產,因不動產取得成本低於市價甚多,以後要賣勢必繳要很高的所得稅。
而且還要考量的一點是,用贈與安排除了贈與稅,還有土地增值稅,而如果是透過繼承取得不動產,就算將來稅率是20%,卻無需再繳納土地增值稅。以近年各地區地方縣市政府積極調整土地公告現值的幅度來看,土地增值稅勢必是一筆不小的負擔。以筆者實際協助客戶安排的經驗,現在安排贈與不動產未必占的了稅局的便宜。
許志文提醒民眾,稅務管理不要只是單純的看適用稅率高低,應視資產的持有目的及未來主要收入來源,分析所涉及的相關稅賦,再來安排其最適的交易模式以達到總體稅負最低的效果。如以上述不動產贈與為例,如果小孩取得不動產之後將處分掉,則此時用買賣的方式安排,不但可以免贈與稅,也可以減低所得稅的負擔。
四、105年度免稅額扣除額不變按物價指數調增課稅級距,明年才適用
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依所得稅法規定,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3%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
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及課稅級距金額,上次調整年度為102年度,而106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與102年度適用之指數相較,上漲達3.06%,已達應行調整之標準。其餘的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因上次調整年度為104年度,而106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的指數上漲,並未達到應調整的標準,因此106年度沒有調整。
今年5月申報的是105年度所得稅,免稅額、扣除額及稅率級距均未調整。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及課稅級距金額調整,是在107年5月辦理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適用。許志文提醒納稅義務人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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