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PMG台灣所讀書會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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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準則之改變亦會影響企業的財務報告及查核報告使用者所做之相關決策,故企業管理階層也需對新準則進行了解,並考量其影響及準備適當的因應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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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AASB於2015年1月發布了ISA700等相關修訂後國際審計準則,並新增訂ISA701查核報告內溝通之關鍵查核事項,目的在提升查核報告之透明度。

 

新報告模式大幅增加應揭露內容,其中最重要之影響為要求上市公司額外增加揭露關鍵查核事項(Key Audit Matters),此揭露要求無法以標準性用語之方法去敘述,而需量身訂作說明與該公司攸關之查核事項,該修訂將帶來極大的挑戰;此外,準則還要求需加強對繼續經營(Going Concern)之說明,除增加說明查核人員及管理階層雙方對企業繼續經營之責任外,另提供相關揭露指引並規定查核人員應評估企業如有“close call” 狀況下,其財報揭露資訊是否適當。

 

新準則之改變亦會影響企業的財務報告及查核報告使用者所做之相關決策,故企業管理階層也需對新準則進行了解,並考量其影響及準備適當的因應方法。為避免雙方見解不一致,導致財報延誤發佈或其他可能的負面影響,管理階層需儘早與查核人員進行溝通,以減低雙方認知上的隔閡並提高資訊揭露價值。

 

此次IAASB對於會計師查核報告大幅修改,與我國現行查核報告差異甚大,故若我國亦併同跟進修改並實施時,不論是對會計師或上市公司皆會帶來莫大的挑戰,各界應特別留意我國審計準則公報修訂之走向,即早改變現有思維,並且未雨綢繆提早規劃。

 

中小企業研發投抵及租稅優惠

以相關統計資料來看,中小企業對於我國經濟發展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政府有鑒於此,並衡酌當時獎勵投資條例及所得稅法下之一些不利待遇,使之能較接近於大小企業所享有之水準,包括土地稅之減免、機器設備之加速折舊、外銷損失及外幣兌損失準備、進口國內無產製機會之免進口稅、未分配盈餘增資緩課所得稅、往來虧損之扣除及保留盈餘不強制歸戶等稅捐減免,特於80年2月間總統令公布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另隨獎勵投資條例及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落日,繼之產業創新條例雖亦訂有研發租稅獎勵,惟受限於相關子法之「高度創新」門檻,致使中小企業難以享受政府所賦予之研發租稅獎勵,對中小企業有所不公,遂於103年5月20經立法院三續修正「研發投資抵減」、「技術入股緩課」、「薪資加成減除」等關鍵課題,且明訂施行期間自103年5月20日起10年止,同時亦附帶決議,研發投資抵減與薪資加成減除之相關子法,須於該修正案通過後6個月內發布,以利130 萬家中小企業適用。

 

有關本條例「薪資加成減除」優惠,行政院於本(104)年2月6日正式訂定發布「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後,隨即公告經濟景氣指數已達一定情形,首次優惠適用期間自103年5月20日至105年5月19日止,惟限制應於適用當年度設立或增資擴展達50萬元,此程序要件將導致中小企業103年度未辦理增資或增資未達50萬者,無法符合,建議公司往後年度,雖未公告經濟景氣前仍須儘早決議是否辦理增資,以免影響適用要件。

 

至本條例「研發投資抵減」優惠,較產業創新條例具彈性,可選擇以研發支出之15%抵減當年度所得稅應納稅額,或是以研發支出之10%抵減三年應納稅額,行政院於本(104)年2月9日訂定發布「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實質研發內容及申請程序大致與產業創新條例之「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相同,惟依現行所得基本稅額條規定,公司選擇以研發支出之10%抵減三年應納稅額者,應再審慎計算各年度擬申報研發投資抵減之稅額,以達租稅最適化。

 

BEPS最新發展趨勢&國稅局最新查核重點解析

自OECD於2014年9月16日發布BEPS行動計畫後,多數國家之稅捐機關及跨國企業紛紛研擬相關措施。雖然目前主要以北美及歐洲地區國家對此行動計畫之討論表示強烈意見,但亞洲地區國家仍受BEPS行動計畫對全球稅務環境及價值鏈安排帶來之變化,而需做出相關因應動作。

 

台灣雖非會員國,但亦可能參考其規定方針,用以制定國內相關稅務政策或解讀既有法令,BEPS的動態進展將不可避免地影響到台灣跨國企業,茲此建議企業可重新檢視集團投資架構、營運模式,以檢視全球利潤配置結果之合理性。

 

KPMG以自身經驗分享國稅局最新的查核重點,首先是外派人員部分,國稅局除針對營利事業列支外派人員薪資相關費用進行查核外,亦將查核範圍擴大至外派人員之海外所得是否亦已納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另,國稅局發現有部分營利事業列報之銷貨折讓係屬外銷損失性質,進而要求營利事業應檢附買賣契約書、國外進口商索賠有關文件、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所出具足以證明的文件,一旦無法提示相關憑證恐遭剔除補稅。

 

另外,國稅局亦常針對企業無形資產攤提進行查核,企業如購買未取得專利權之技術無形資產,因未有取得後在法律上享有專利年限,因此不適用所得稅法第60條規定攤折費用。

 

104年度股東會應注意事項

金管會近年來為加強國內企業及國際企業間財務報表可比較性,便利股東參與或監督公司重大決策,並確保公司公平對待所有股東,積極推動之各項措施對召開104年度股東常會之影響簡述如下:就採用IFRS而言,因104年度股東會係發放103年度保留盈餘,故IFRS版本升級對104年度股東會將通過之103年度盈餘分配沒有影響;對自104年度開始採用IFRS編製財務報告者,首次採用IFRS對103年度盈餘分配同樣沒有影響;惟對自103年度開始採用IFRS者,因103年度期初未分配盈餘為ROC GAAP下數字,故須先調整首次採用IFRS影響數,將未分配盈餘調整為IFRS下之金額,才可以進行後續分配。

 

此外,依金管會擴大強制設置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之適用範圍推動時程,實收資本額100億元以下之非金融業上市櫃公司若擬於104年度改選董監事者,應同時選任獨立董事;金控、銀行、票券、保險、綜合證券商、上市櫃期貨商及實收資本額100億元以上之非金融業上市櫃公司,若尚未設置審計委員會且將於104年度改選董監事者,依規定亦須同時設置審計委員會。

 

       對於103年度股東會年報編製,因金管會已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故發行公司應依新修正之規定編製103年度股東會年報;另外,有關公司辦理提名董監事、受理小股東提案、上市櫃及興櫃公司現金股利發放時點及擴大強制採用電子投票適用範圍等主管機關亦有相關規定,對104年度股東會資訊申報時點及公司章程修正規劃均造成不同程度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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