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增修&新頒解釋令

訂定有關《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1第3項相關規定

個人投資符合《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1規定之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於114年度及以後年度計算個人合夥人屬源自所得稅法第4條之1所定證券交易所得部分之營利所得,其中屬源自交易「未上市櫃股票」之證券交易所得,應計入當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但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五年者,免予計入。

修正《營利事業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與重點運動賽事專戶及捐贈費用加成減除實施辦法》部分條文

為配合114年7月23日修正公布之《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營利事業依該條例第26條之2規定,透過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之發展所設置之專戶捐贈,得於新臺幣一千萬元額度內;或對專案核准之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得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之金額從捐贈金額之150%,提高為175%,並明定轉捐贈限制;另對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得減除營利事業所得額之施行期間,由五年延長為十年(至120年12月23日)。

財政部公告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參考名單

財政部公布修正「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參考名單,此次公告名單與前次113年公告內容相同,對特定區域或特定類型企業適用特定稅率或稅制,仍依個案事實個別判斷。而台灣常見之投資地區,香港、新加坡、馬來西亞、澳門、英屬維京群島、開曼群島、百慕達、巴哈馬、貝里斯、汶萊及薩摩亞、塞席爾仍入列。企業及個人於判斷海外投資所持有的境外公司是否落入CFC適用範圍時,應注意本名單僅供參考,仍應以該國家或地區實際情況認定之。

重要財經法規草案

財政部預告《房屋稅條例第五條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住家用房屋戶數認定及申報擇定辦法》第5條、第7條修正草案

財政部預告修正《房屋稅條例第五條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住家用房屋戶數認定及申報擇定辦法》第5條及第7條,增訂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依照房屋屬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別為停車場或防空避難室,而未經核准變更作住家用的情形,訂定差別稅率,並自今(115)年7月1日起施行,意即明(116)年繳房屋稅時將適用。

財政稅務要聞

我國與新加坡所得稅協定新約於今(115)年2月13日生效,自116年1月1日起適用

我國與新加坡完成租稅協定新約修訂,於今(115)年2月13日生效,將適用於116年1月1日起應付就源扣繳或開始課稅期間的所得,同日舊約停止施行。臺新租稅新約提供跨境支付股利、利息與權利金更為簡便、完整及有利的租稅條件,可直接適用一般協定10%較低扣繳稅率,也賦予集團管理服務費支付可享有與其他協定營業利潤相同之免稅申請適用待遇。至於原協定之間接稅額扣抵及視同已納稅額扣抵將於三年過渡期(116-118年)後落日,企業須及早因應。

國內營利事業獲配經核准來臺掛牌買賣股票之外國公司股利,應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國內營利事業投資經核准來臺掛牌買賣股票之外國公司,該外國公司所分配之股利,無論是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因發行人為外國公司,不符所得稅法第42條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規定,因此國內營利事業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我國個人股東投資之境外公司遷冊至其他國家或地區,得無須計算營利所得併計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

財政部發布新聞稿,擴大該部108年3月29日台財稅字第10704699570號令之適用範圍亦包括台灣個人股東,台灣個人股東投資之境外公司遷冊至其他國家或地區,如符合該令釋規定之兩要件者:(1)投資架構不變:股東之持股比例,以及透過該被投資公司間接投資之架構與比例均維持不變。(2)法人主體不變:遷出及遷入地法令均承認該被投資公司為繼續存續之同一法人,無須辦理解散清算,且帳列累積未分配盈餘未發生變動,得參照該令釋,無須計算海外營利所得併計個人基本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