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開年初始,紛擾世界各國的川普關稅政策即迎來波瀾,美國最高法院裁定對等關稅違法,川普改以其他法源續推貿易戰。使得原先臺美洽談超過半年幾近定錨的臺美關稅再次面臨衝擊。另外,在個人方面,眾所矚目的減稅大禮為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扣除額、課稅級距與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調升,並提高了2025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減稅有感。在跨國企業方面,符合全球最低稅負制(GMT)門檻之我國境內營利事業,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下稱AMT)徵收率是否調升為15%,需持續追蹤。租稅優惠方面,產業創新條例修正延長各項租稅優惠施行期間,而機器設備投資抵減新增人工智慧及節能減碳項目,投資金額上限提高至新臺幣(下同)20億元,此外有關有限合夥穿透課稅門檻及天使投資人其投資金額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等規定並修正放寬適用門檻,而網紅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之新規範亦有諸多應注意事項,茲臚列如后。

 

臺美關稅波瀾再起,持續關注政策走向與豁免適用範圍

美國最高法院於美東時間2月20日裁定總統川普依據《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 (IEEPA)所實施之大規模懲罰性進口關稅已違法。然川普政府並未全面放棄關稅作為貿易與產業政策工具,隨即簽署行政命令,啟動《1974年貿易法》第122條,對全球進口產品在既有最惠國(MFN)稅率上加徵10%的附加費(暫時性稅率),並擬將10%調升至15%。此附加費為期150天,但必要時若經國會同意可再延長。川普政府並同步聲明,除了「122條款」之外,可能會依據《1974年貿易法》301條款對各國啟動貿易調查,未來將依據調查結果來決定是否對各國加徵關稅。

 

此舉也使得原先1月15日出爐「臺美對等關稅」:從20%降至最終稅率15%,且不疊加原最惠國(MFN)稅率,並獲得美國主要逆差國中「最優惠盟國待遇」之談判結果是否能加以確保,需再持續關注。另一項關鍵議題是過去已繳納之關稅是否得以退還;惟目前相關退稅機制與程序尚不明確,且一旦涉及大規模退稅,恐對美國聯邦財政造成相當程度之衝擊。是否將形成大規模退稅潮,仍有賴後續司法判決發展及行政機關的實際執行態度。

 

營利事業AMT徵收率修正草案持續關注

2025年是GMT正式進入實施階段的關鍵年度,截至2025年9月已有59個租稅管轄區完成立法,亞洲地區如越南、澳洲將於2026年開始面臨當地申報要求。為接軌OECD,財政部就符合GMT適用門檻、合併營收達7.5億歐元(約新臺幣270億元)的跨國企業集團(MNE),在臺灣境內的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徵收率自12%調升至15%,其餘則維持12%,已報請行政院核定中,大型跨國企業應留意關注。

 

減稅大紅包之一-產業創新條例租稅優惠適用範圍及資格放寬

產業創新條例10條之1訂有投資於智慧機械、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等租稅優惠,原條文係於2024年年底施行屆滿,惟為因應產業發展需求、科技進展與淨零排放趨勢,鼓勵多元創新應用,立法院遂於2025年4月18日三讀通過「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延長上述租稅優惠期間至2029年12月31日(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並增加適用項目包含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節能減碳項目及提高投資抵減之支出金額上限至20億元,放寬有限合夥穿透課稅門檻及天使投資人其投資金額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等規定,修正重點如下表:

產業創新條例機器設備投資抵減及有限合夥穿透課稅修正前後對照表

項目(條文)

修法前

修法後

設備投資抵減

適用範圍

投資智慧機械、5G通訊系統、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

投資智慧機械、5G通訊系統、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AI產品或服務、節能減碳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

抵減支出範圍

全年支出100萬元至10億元

全年支出100萬元至20億元

有限合夥穿透課稅

出資額門檻

實收出資額門檻:3億元

實收出資額門檻:1.5億元

應配合投資於新創事業比例

投資新創事業金額比例:第4年、第5年30%或3億元

投資新創事業金額比例:

  第3年投資新創達50%,或2億元且佔出資額20%

  第4年投資新創達50%,或3億元且佔出資額30%

  第5年投資新創達50%,或4億元且佔出資額40%

 

產業創新條例天使投資人投資抵減修正前後對照表

修正重點項目

修正前

修正後

適用期間

2017.11.24至2024.12.31

2025.1.1至2029.12.31

投資門檻-對同一公司當年度之投資金額

100萬元

50萬元

被投資之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設立年限

自成立未滿2年

自成立未滿5年

持有期間

2年

3年

得減除上限

3百萬元

3百萬;屬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國家重點發展產業者提高為5百萬元

 

上述租稅優惠修正內容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應注意依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及節能減碳抵減辦法」之規定,應於交貨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4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例如交貨年度為2025年採曆年制者,申請期限為2026年1月1日至5月31日),登錄經濟部建置之申辦系統,依規定格式填報,並上傳規定之文件,完成線上申辦作業。並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規定之文件,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未依規定格式填報者,逾期不得適用投資抵減。

 

減稅大紅包之二-綜合所得稅

免稅額、扣除額、課稅級距及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調升

綜合所得稅(下稱綜所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課稅級距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依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程度調整2026年度金額,納稅義務人於2027年5月申報2026年度綜所稅時適用。本次調整後,租屋自住之單身上班族年薪64.4萬元、雙薪租屋家庭年薪110.8萬元、四口之家(租屋且扶養2名6歲以下子女)年薪168.5萬元,可免繳所得稅。

 

免稅額標準扣除額等修正對照表



項目

2025年度

2026年度

免稅額

一般

97,000

101,000

年滿70歲

145,500

151,500

標準扣除額

單身

131,000

136,000

有配偶

262,000

272,000

薪資特別扣除額

218,000

227,000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218,000

227,000

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180,000(原120,000)

180,000

每人基本生活費

213,000

未公布

 

綜所稅課稅級距修正對照表



稅率

2025年度級距

2026年度級距

5%

0~590,000

0~610,000

12%

590,001~1,330,000

610,001~1,380,000

20%

1,330,001~2,660,000

1,380,001~2,770,000

30%

2,660,001~4,980,000

2,770,001~5,190,000

40%

4,980,001以上

5,190,001以上

 

 

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

分類

情形

2025年度

2026年度

一次領取退職所得

退職所得額為0

1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內

206,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內

半數為所得額

超過1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

超過206,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414,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

全數為所得額

超過3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

超過414,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

分期領取退職所得減除金額

859,000

894,000

 

提高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另外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規定,公告2025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21.3萬元,以及立法院於2025年12月9日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條文修正草案,提高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至18萬元,雖訂有排富條款,惟放寬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免檢附實際付費單據,以落實照顧有長照需求、所得相對較低或經濟負擔相對較重家庭,皆為於2026年5月申報2025年度綜所稅時即可適用。

 

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適用要件

適用條件

排富條款

  • 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免檢附實際付費單據:
  • 符合聘僱外籍看護資格者
  • 符合長照失能等級2-8級並使用長照給付支付服務
  • 入住適格住宿式服務機構全年達90日

有以下情形不適用:

  • 減除長期照顧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後,適用稅率在20%以上
  • 申報戶股利及盈餘按28%稅率分開計稅
  • 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

 

財政部放寬可列報醫療及生育費扣除額之醫療收據

財政部於2025年10月16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1404641660號令,核釋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至衛生福利部體外受精(俗稱試管嬰兒)人工生殖技術補助方案之特約人工生殖機構進行人工生殖技術療程,雖該機構非屬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且未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若該療程相關醫療費用經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核准補助者,納稅義務人得於核准後就該等醫療費用,減除接受政府補助及受有保險給付部分,列報支付費用年度綜所稅之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顯見政府「助好孕,減負擔!」的決心。

 

此外,財政部於2025年5月28日修正「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審核要點」,放寬申請適用對象及條件,民眾可於2026年5月份申報所得稅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之稅務資訊查詢「經財政部核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診所)名單」,以利正確申報綜所稅。

 

網紅課稅新規上路,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及所得稅

為因應個人經常性於網路(包括社群媒體、影音平臺及線上媒體,下稱平臺)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即俗稱「網紅」),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之交易模式日盛,財政部於2025年9月10日訂定「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下稱網紅課稅規範),明定網紅相關營業模式之課徵原則。另於12月23日訂定「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下稱網紅所得稅課稅規範),針對免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之個人網紅(俗稱「小網紅」)取得收入,明訂課徵綜合所得稅原則,以完備網紅稅制指引。

 

網紅交易營業稅課稅新制係針對「網紅、平臺、廣告主與觀眾」四方連結之新興交易態樣所進行之規範,境內網紅收入不僅要看契約簽訂雙方(網紅及平臺)所在地作為核課的準則,同時也需由「觀眾所在地」來判斷,並依營業規模分別適用不同稅率。故網紅在我國境內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或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或透過網路銷售,其當月銷售貨物達10萬元,銷售勞務達為5萬元,即應辦理稅籍登記,也就是俗稱「大網紅」。其將創作或資訊(例如影音、圖文等,下稱表演勞務)上傳平臺,授權平臺利用其上傳內容播放廣告或提供相關付費電子勞務(例如付費訂閱),取自平臺分潤性質勞務收入(例如平臺廣告分潤、付費訂閱分潤、直播收益分成及觀眾打賞等勞務收入),不適用執行業務者提供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的規定,應依網紅課稅規範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其所得稅之課徵即依營利事業方式辦理。

 

至於免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的個人小網紅取得收入,雖不用報繳營業稅,但其綜合所得稅則須依網紅所得稅課稅規範辦理申報。該規範除了定義小網紅收入為執行業務所得(因此若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可依財政部核定行業務者費用標準核計成本費用,2024年度表演人為45%),另因個人網紅提供創作內容(即表演勞務)透過平臺接收並傳遞予觀眾觀看始完成勞務提供,其交易流程包括網紅、平臺與觀眾共同參與,爰個人網紅表演勞務交易流程任一階段如與我國產生經濟關聯性,其自平臺取得收入涉屬我國來源收入,又交易流程倘涉及跨境活動,應我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屬我國來源網紅收入部分,於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計算所得申報納稅。

由於本規範屬網紅新興交易課稅新制,財政部定2026年6月30日前(申報繳納係於同年7月15日以前)為輔導期間,逾此期間,如未依法辦理,將依營業稅法、稅捐稽徵法、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等規定處罰。

 

結語

2026已正式邁入赤馬年,臺美關稅即將定錨之際卻迎來波瀾,美國最高法院判決雖對川普政府以《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IEEPA)推動對等關稅策略造成衝擊,但並未動搖川普政府改採其他法律途徑來達到關稅政策的目的及決心。在美國關稅政策短期內仍處於高度不確定狀態下,建議企業仍須持續關注政策走向與豁免適用範圍。如臺商仍依計劃規劃赴美投資時,應及早建置完善的稅務架構與申報流程,不僅可控管企業的整體營運成本,以便在未來量產或營運階段降低合規風險或稅務爭議。另外企業在選擇投資州別、設定營運模式與進行跨國交易時,並應同步評估移轉訂價、利潤歸屬與州稅負擔,以確保投資案具長期財務可行性。

針對跨國企業,財政部已提出營利事業AMT徵收率之修正草案,將符合GMT門檻的跨國企業集團在臺成員,適用的AMT徵收率調高至15%,行政院克正進行核定行政程序中;另持續評估完整導入GMT的時程與範疇,跨國企業應持續關注AMT相關法令之變革以適時因應。

 

面對中美關稅大戰的動盪年代,個人及企業宜好好掌握政府所精心準備的減稅大禮包。企業方面,產創條例租稅優惠延長至2029年,納入AI與節能減碳投抵項目且提高抵減上限,以此驅動企業轉型,並放寬天使投資門檻以引導資金投入新創產業。個人方面,因應物價上漲調高2026年度免稅額、扣除額、課稅級距及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及申報2025年綜所稅即可適用的基本生活費與長照特別扣除額調升,相信會讓民眾有感稅負負擔減輕。

 

此外,在新興稅務議題部分,網紅課稅新規範明確了數位經濟下的課稅基礎,讓稅制更具透明與一致性,並設有輔導期至2026年6月底免罰,以協助網紅及平臺業者合規。建議納稅義務人宜提早準備,以避免日後因疏忽而衍生稅務風險。

陳彩凰
KPMG安侯建業稅務部 營運長
KPMG in Taiw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