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增修&新頒解釋令

核定營利事業辦理資產重估價所適用《歷年來中華民國臺灣地區生產者物價指數及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

財政部公告,營利事業於68年以前年度(含68年度)、76至83年度、88年度、90至91年度期間取得之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因上開各年度物價指數已較114年度物價指數上漲達25%,得依法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如需辦理資產重估價者,應於114年會計年度終了後之第2個月起1個月內提出申請,申請期間為今(115)年2月1日至3月2日。

公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所定基層員工範圍中,有關115年度基層員工薪資之「一定金額」

自113年1月1日起至122年12月31日止,依據《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規定,中小企業增僱24歲以下或65歲以上(含部分工時)本國籍基層員工,得就其增僱支付薪資金額之200%限度內,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每年在非因法定最低工資調整而增加支付本國籍現職基層員工薪資金額之175%限度內,得自其增加薪資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所稱「基層員工」指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或按日(時)計酬薪資未逾「一定金額」,且與中小企業簽訂不定期契約之本國籍員工。該金額依據本公告明訂為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未逾新臺幣(下同)65,000元;按時及按日計酬者,除符合月累計支付未逾65,000元外,且需符合時薪未逾406元,日薪未逾3,248元。

重要財經法規草案

財政部預告《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財政部為配合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預告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重點包括(1)修正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及特定親屬併入遺產之課稅改為直接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並以受贈財產為限負繳納義務;(2)完善配偶剩餘財產差額扣除機制,擬制遺產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並不得以配偶受贈財產充抵履行配偶剩餘財產差額給付義務;(3)增訂法院判決案件之遺產稅申報起算日;(4)放寬分期繳納及實物抵繳要件;(5)刪除滯納金之加徵方式並回歸稅捐稽徵法規定等,預告期間至2月23日止,完成預告程序後,財政部將陳報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財政稅務要聞

營利事業將供銷售商品無償提供其他企業作為尾牙獎品,營業稅及營所稅列報金額有別

營利事業以產製、進口或購買供銷售之貨物,無償提供其他企業作為節慶獎品時,應依「售價(即時價)」作為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並按「實際成本」轉列交際費;於辦理當期營所稅結算申報時,應將該項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於「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減除。

營利事業計算CFC當年度盈餘,應留意源自「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損益不得列報減除

營利事業列報CFC投資收益,於計算CFC當年度盈餘時,原則依我國認可財務會計準則計算之稅後淨利為基準,其中CFC當年度盈餘屬「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損益可列為減項,惟需注意該CFC轉投資事業須同時符合「非低稅負區」且「採權益法」之適用要件始得減除。

營利事業向海關申辦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應就全年度貨物整體考量

營利事業於申請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時,應對整個會計年度內進口貨物價格進行統一調整,而非針對單一報單或特定賣方進行選擇性調整,且申報之價格應符合國際移轉訂價準則,並與企業內部會計報表一致。並準備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核定申請書、進口報單與正式商業發票勾稽清表、交易合約、正式商業發票、付款單證或說明,及其他海關審查交易價格所需文件資料,亦可提供移轉訂價報告,俾利海關審查,加速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