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增修&新頒解釋令

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

財政部前於114年9月10日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明定個人應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之規範;而針對免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之個人網紅取得收入,應如何課徵綜合所得稅,財政部於12月23日再發布《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以完備網紅課稅制度。

核釋《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之免罰期間

財政部於12月23日發布《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由於本規範屬網紅新興交易課稅新制,財政部除以本令明訂至115年6月30日止為輔導期間外,並責令各地區國稅局積極輔(宣)導。在此期間,若平臺業者未依規定扣繳稅款、申報或填發扣(免)繳憑單者及網紅個人未依《所得稅法》、《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等規定申報網紅收入,免依所得稅法及基本稅額條例有關未依法扣繳或漏報、短報之規定處罰。

核釋依營業稅法第28條之1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之營業人扣繳義務,及外國平臺業者銷售廣告播放勞務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規定

本令揭釋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之1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之外國平臺,應依規定自行或委託代理人辦理扣繳稅款、申報扣(免)繳憑單及將扣(免)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至115年6月30日止為輔導期間。另,外國平臺業者其銷售廣告播放勞務予境外廣告主,觀看廣告者為境內免付費觀眾,屬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外國平臺業者取得之收入為我國來源收入,應併同其他我國來源收入(含其他銷售電子勞務之我國來源收入)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修正《所得稅法》第17條條文

立法院114年12月9日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長照扣除額規定,自114年1月1日起,每人每年長照特別扣除額由現行12萬元提高至18萬元,並維持排富規定,即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者不得列報本項扣除額,此項修正於115年5月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

財政稅務要聞

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自住房屋、土地,符合相關規定者,可適用400萬元免稅額租稅優惠

個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地,屬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若所出售之房地屬「自住」,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可享有課稅所得在400萬元以內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者,就超過部分按稅率10%計算應納稅額之優惠,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須於該出售房地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屋連續滿6年,如於該出售房地未有居住事實,或有出租情事,則不適用本項租稅優惠。

研究發展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發耗材支出須具可勾稽性,且例行性檢驗支出不得列入抵減範圍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訂有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適用是項租稅優惠,研發活動須具有高度創新,且所列報專供研發單位研究用的消耗性器材、原料、材料及樣品費用,應具備完整進、領料紀錄,並能與研究計畫、紀錄或報告相互勾稽。此外應注意,若屬於研發單位之行政管理支出、例行性之資料蒐集及例行性開發市場業務等支出,則不得列入研發支出抵減範圍。

營利事業申請延期提示CFC財務報表,請留意提示期限

符合CFC適用範圍之營利事業若未能於所得稅申報期間檢附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CFC財務報表或其他文據等資料,可申請延期提示,惟應留意於核准延長之期限內提示,以免因逾限提示致不得選擇「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之評價損益遞延至實現時始計入CFC當年度盈餘,亦不得適用CFC前10年虧損扣除之規定,影響自身權益。

電動車輛之貨物稅及使用牌照稅減免延長5年

立法院三讀通過《貨物稅條例》及《使用牌照稅條例》之修正案,延長電動車減免貨物稅及使用牌照稅實施期間5年。《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明定,自106年1月28日起至119年12月31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140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另依同條例第12條第4項減半課徵。《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則明定,至119年12月31日止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報財政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