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Posted date
20 January 2026
前言
為防止跨國逃稅、洗錢或資金隱匿等行為,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於2014年制定「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準則」(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下稱「CRS」),要求符合CRS「金融機構」定義之實體,應定期向本國稅務機關申報金融帳戶資訊,並由各國稅務機關間自動交換此等資料,以利查核納稅義務人是否有相關資產未誠實申報。
台商常用於設立境外公司之英屬維京群島(下稱「BVI」)及英屬開曼群島(下稱「開曼」)為符合CRS之規範,乃陸續將CRS相關規定具體落實於當地法規之中,二者法規並於近期均有重大修正,本期將簡要說明BVI及開曼CRS相關規範、最新修正重點及實務查核案例等,以協助讀者釐清CRS下「金融機構」之定義,以及被認定為「金融機構」所涉及之風險與可能產生之各項義務。